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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2017年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咨询手续变化
公 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简化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相关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五条*3款:“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有关精神,经与区税务部门沟通,从2017年起我区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不用登录苏州研发项目确认平台填报,也不需到我局备案,直接到税务部门办理申报及备案管理。
如区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有关规定,通过我局将项目资料送市科技局进行鉴定。
特此公告。
苏州市相城区科技发展局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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