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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政策扶持申报公司告诉你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后,各地区的对可领取奖励的企业要求不一样,如苏州工业园区企业上年销售额低于2000万元,**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才能够拿到10万元。针对拿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企业,这笔钱是如何核算的?
一、高新技术企业收到由科技创新局发放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这笔奖励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如您司收到由科技创新局发放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符合上述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的,可依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剔除;如不符合的,则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申报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公司是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4号)*一条规定,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如何计算两免三减半的年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43号)规定,三、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因此,软件企业应按上述规定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
四、软件销售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一条的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以及上述文件*二条的规定,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因此,如企业销售软件产品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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