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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财政资金的研发投入还可以实行加计扣除吗?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按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用于研发的支出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扣除,也不列入加计扣除范围。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之前,则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二十八条*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二条*(五)款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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