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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子公司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员工不属于“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母公司为期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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