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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非关联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委托研发情形下,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除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情况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同时特别强调,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
为有利于鼓励我国企业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能力,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进一步对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和个人的范围作了解释。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例:A、B均为境内居民企业,A企业2017年委托其B非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200万元。则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200×80%×50%=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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