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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各区2017年度研发项目备案时间明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0号)的相关规定,苏州各地区2017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确认工作已经开始,相关事项汇总如下:
一、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基本流程
企业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一般包括企业项目立项、科技局项目确认(需要与否,以当地主管科技机关为准)、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加计扣除四个环节。
企业科技局项目确认情况一般为: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逐项进行确认;企业当年存在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按开发项目类别逐项进行确认;项目确认采取编号的办法,每个项目一个编号;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发项目,应在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当年申请项目确认。
目前不少地区减少了科技局项目确认环节,直接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为主,但如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将由科技局对研发项目进行鉴定。
二、苏州各地区研发项目科技部门备案手续
1、苏州工业园区
自2017年度起苏州工业园区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不再到科技部门进行研发项目确认,直接到税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苏州相城区
从2017年起相城区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不用登录苏州研发项目确认平台填报,也不需到科技局备案,可直接到税务部门办理申报及备案管理。
3、苏州高新区
项目确认由科技局进行,备案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备案网址:http://www.kjba.suzhouinfo.cn。
4、昆山市
企业研发项目备案由科技局确认,企业在系统(http://www.ksst-erdpc.cn)进行在线填写相关资料申报,全年备案,无截止时间。
5、苏州吴中区、常熟市等其他地区
目前吴中区、常熟市都不需要在科技局备案,以税务局备案为主,可直接在税务窗口填写申请表备案,须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根据财税[2017]34号通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近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已经正式开通,网址:www.innofund.gov.cn,企业可登录系统操作,具体如下:
1、企业注册登记。企业按照自愿和属地的原则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在“评价工作系统”上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注册。
2、企业自主评价。注册成功的企业进入“评价工作系统”,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上传证明文件须按照《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办理。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且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3、企业公示及入库。省科技厅对通过评价的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并公告。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4、信息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各地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服务,及时提醒入库企业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信息表》。
四、特别说明
只要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应该进行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是未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类科技项目时,公司2017年度已经进行研发活动的重要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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