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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热点问题答疑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办和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简而言之,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以创新为使命和生存手段的企业。智为铭略小编整理了几个常见问题为大家解答。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根据《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的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应当何时进行备案?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完成备案。
三、企业进行研究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企业在备案时,需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时,应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四、企业与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和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也可以按照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五、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2015〕119号)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够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另《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即使企业已经享受了小微企业优惠,也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同理,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同时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六、哪些不适用加计扣除?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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