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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我国《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低税率税收优惠,并可对归集的研发费用在规定范围内享受50%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当然,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于人工费用加计扣除,还有那些事项需引起高新技术企业注意。
一、注意人员范围
1、加计扣除政策对研发人员范围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一条规定,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对研发人员范围的规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195号)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并规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虽然97号公告将研究开发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而国科发火[2016] 195号文件虽未细分,但分析其条款也可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因此两者范围基本一致。但国科发火[2016] 195号文件对研究开发人员有时间要求,而97号公告对时间无要求。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若存在累计工作时间未达183天的研发人员,其从事研发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企业应将该部分人员费用按会计核算受益原则计入研发费用。
二、注意归集范围
1、加计扣除对人员费用的归集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高新技术企业对人工费用的归集范围
国科发火[2016] 195号文件规定,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从上述文件看出,就人员人工费的归集范围,97号公告与国科发火[2016] 195号文件规定一致。
三、如何准确归集费用
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和福利费不在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根据会计核算的受益原则,研发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均应计入研发费用核算,但财税[2015] 119号文件和国科发火[2016] 195号文件对人员人工费用采用列举式规定,将内容限定为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所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将上述项目剔除。
另外,企业每月随工资固定发放福利性补贴,如交通补助、午餐补助等,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4号)规定,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计入研发费用人员人工工资后,享受加计扣除。
同时从事研发和管理、生产的人工费用需合理分配,高新技术企业和加计扣除新政策对研发人员均未要求“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即从事研发活动同时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的人员,也可归为研究开发人员,但因属兼顾行为,其费用应按合理方法进行分摊。为此,97号公告要求企业对此类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虽然高新企业认定政策未作出同样规定,但应根据受益原则按照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否则会导致虚增研发费用,影响研发费用占比和多享受加计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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