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智为|收藏智为| 网站地图

欢迎光临苏州智为铭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_高新技术企业认定_高新技术企业申请_苏州高企申报-智为铭略

智为服务热线:400-150-1560


联系智为

服务热线:400-150-1560

电 话:135-8498-4787

QQ:319603185

邮箱: cs@key-way.com

地址: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3号楼301室

研发费用中符合条件的材料费在技术研发费列支但不得加计扣除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834 发布时间:2018-01-25

对纳税人而言,必须规范处理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并在研发费中对应的材料费。否则,必然会造成不必要的潜在税务风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条件

*近,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下发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部分在技术研发费列支的材料费不得加计扣除。现简要分析与大家探讨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1月8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明确了部分在技术研发费列支的材料费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0号)*二条*二款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官方**明确规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对纳税人而言,必须规范处理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并在研发费中对应的材料费。否则,必然会造成不必要的潜在税务风险。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0号)。

思考: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误将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加计扣除,法律责任有多大?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条件


[上一个产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解读] [下一个产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