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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处置及转化方式分析之什么是科技成果处置权及科技成果处置方式有哪些
众所周知,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收益权和使用权下放到科技成果持有人,即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院所”)有权处置所持有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企业)。该法*十六条规定了六种转化方式,*十七条规定了三种处置方式。那么,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处置的内涵分别是什么?两者有何联系与区别?处置的前提是拥有科技成果权利,而科技成果的权利又是怎么确定的呢?
弄清楚上述几个问题,有助于深刻理解并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处理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与《专利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运用好相关财税扶持政策,进而更好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以下就什么是科技成果处置权及科技成果处置方式有哪些进行分析。
什么是科技成果处置权?科技成果处置方式有哪些?
科技成果处置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对科技成果财产权利的处分,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财产权利是否转移及如何转移的问题。科技成果处置权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对科技成果财产权利进行处分的权利。过去,因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对所持有的科技成果只有非常有限的处分权,在处置科技成果时必须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实质上就是高校院所在处置科技成果财产权时,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包括各种形式的变相审批。
科技成果的处置主要涉及两方主体:一是科技成果持有人,即拥有该科技成果的权利人,包括高校院所、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二是科技成果的承受人,如受让人、被许可人,主要指企业,也包括科技人员。与之相关的一方主体是科技成果完成人,它们享受署名、受表彰等精神权利和获得奖励和报酬的财产权利。
科技成果处置的对象是科技成果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权利证明文件,以下统称为“有证技术成果”;另一类是指科技成果权利人自行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的技术秘密(也被称为商业秘密),包括专有技术、传统技艺、生物品种、管理方法等非专利技术成果,技术秘密权利人对技术秘密只拥有使用权和转让权,以下统称为“无证技术成果”。
智为铭略小编结合实践,认为科技成果处置有以下六种方式。
一、科技成果转让,即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转让与《合同法》规定的技术转让有所不同:一是标的不同,科技成果转让的标的是科技成果,包括有证技术成果、无证技术成果及其组合。《合同法》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一般侧重于有证技术、无证技术等,也包括专利申请权。二是转让的内涵不同。科技成果的转让是指转让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即有证技术成果的转让,而《合同法》规定的技术转让还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转让。尽管如此,科技成果的转让对应于《合同法》的专利权转让,仍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从科技成果持有人与科技成果的受让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两者的成交应当细分为以下5种情形。
1、两者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科技成果转让是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的,双方可以采取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者拍卖等方式确定成交价格,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2、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关联关系,则两者之间的科技成果转让属于关联交易。为提高交易效率,一般采取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如果要求双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交易的话,应当采取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等方式确定成交价格。
3、两者之间存在100%的利益关联关系,即科技成果的受让人是科技成果持有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科技成果持有人是科技成果受让人的全资子公司,可以采取无偿划转(拨)的方式,将科技成果划转至科技成果承受人。
4、科技成果受让人是科技成果完成人。这种情形有两种做法:
一是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权。《合同法》*三百二十六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可以受让职务技术成果,而且享有同等优先的权利。为保障科技人员能够享受优先受让权,《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十一条*二款规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拟转让或者放弃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其中,“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是高校院所转让科技成果时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
二是约定转让方式。在实践中,对于一些价值不太高、单位不值得花较大力气推动转化的科技成果,高校院所可采取以下灵活的做法,即与科技人员约定,将科技成果转让给科技人员,但暂不支付转让费用,在科技成果实现转化并取得收益以后支付转让费用。这种附条件的支付条款,降低了科技人员受让科技成果的门槛,激发了科技人员通过离岗或兼职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性。
5、科技成果受让人与该科技成果完成人存在利益关联关系。虽然科技成果受让人与科技成果持有人不存在利益关联关系,但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存在利益关联关系的,如受让人是由科技人员在职或离岗创业投资创办的企业,或者科技人员在该单位兼职等,为避免利益输送而产生道德风险或者廉政风险,一些高校院所(如复旦大学)规定,科技成果完成人在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申请时必须主动声明是否存在利益关联关系。存在利益关联关系的,就不能采取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必须引入*三方,采取评估定价或者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或者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为什么科技成果受让人要采用科技成果转让方式受让科技成果呢?主要原因是,受让方很看重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软件企业及其他相关政策,或者在拟受让的科技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后续的研究开发,以增强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
二、许可使用,即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或其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或行业领域、以一定方式使用其所拥有的科技成果,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费用。
1、许可使用方式。一般来说,许可使用有以下5种方式:
(1)独占实施许可。即将科技成果的实施许可权授予一家机构,排除科技成果持有人实施该成果的权力。独占实施许可费与许可使用的地域、行业领域有关。例如,前述的IDO抑制剂专利技术成果案例中,HUYA获得了除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以外的独占实施许可权。
(2)排他许可。即除科技成果持有人保留对该成果的使用权外,仅授予被许可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但这种情况应当避免科技成果持有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恶性竞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普通许可,往往是在某一地域或行业领域**许可,即在该地区或地域范围内授权一家机构使用科技成果。因一般的普通许可会导致被许可人之间的恶性竞争,而不加限制的普通许可较少使用。
(4)分许可,即科技成果持有人许可被许可人在允许使用的期限、地域内以其自己的名义许可*三人以一定的方式使用该科技成果。
(5)交叉许可,即科技成果持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科技成果,同时他人也许可该科技成果持有人使用他人拥有的其他科技成果。
2、许可使用标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许可使用是一种特殊的转让,即使用权转让,或者租用科技成果,不涉及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因科技成果有有证技术成果与无证技术成果之分,许可使用的标的分以下3种情形:
(1)有证技术成果的许可使用,即对应于《合同法》规定的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不变更有证技术成果的权利人,被许可人按照约定的期限、范围和使用方式使用该技术成果。一般来说,被许可人对拥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并不强烈,或者不会对许可使用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的研究开发,才会采用许可使用方式。
(2)无证技术成果的许可使用,即对应于《合同法》规定的技术秘密转让。对于无证技术成果,因对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只能采用许可使用方式。
(3)有证技术成果与无证技术成果组合的许可使用。即一项科技成果包含有证技术成果与无证技术成果,一并许可被许可人使用。实践中,这种情形比较多,即专利实施许可与技术秘密转让一并进行。
3、许可使用费的影响因素。一般来说,科技成果的许可使用费比科技成果转让费更低,与预期收益有关。而预期收益与下列因素有关:
(1)科技成果的权利构成。一项科技成果采用了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且一并许可被许可人使用,其许可使用费应当比纯粹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技术秘密许可使用费更高。
(2)许可使用方式。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同等的情况下,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比排他许可更高,而排他许可使用费比普通许可更高。
(3)许可使用期限。一般来说,许可使用期越长则许可使用费越高。
(4)许可使用范围,包括许可使用的区域与行业领域越广则许可使用费越高。
因此,采用许可使用方式的,应根据许可使用的标的及其使用期限、使用地域或行业领域、使用方式等,确定预期收益,进而确定许可使用费。
科技成果转让、实施许可是科技成果处置的主要方式,也是技术转移的主要实现方式。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另文专门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中的相关问题解析
四、授予科技人员使用科技成果,即单位与科技人员签订协议授权科技人员使用科技成果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十九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根据该规定,高校院所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权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参加人转化该科技成果,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科技人员取得科技成果使用权,就取得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导权。
五、放弃科技成果
持有科技成果是有成本的,如果认为科技成果的价值不大,甚至抵不上持有它所需支付的成本,单位可以不缴纳专利年费而放弃专利权,也可以对技术秘密不再采取保密措施而使之公开。这些都是放弃科技成果的具体做法。但是,一项科技成果是否有价值,有多大的价值,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六、质押,即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质押给他人
《担保法》*七十五条*(三)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这一规定表明,科技成果可以依法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质押。质押也是一种处置方式,体现了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只是没有实现其价值。因此,质押只是科技成果的一种处置方式。
从上述规定可知,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有证技术成果可以依法质押,质押时应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向颁发知识产权权利证书的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技术秘密可以依法转让,也有财产权,那技术秘密可以质押吗?智为铭略小编认为,技术秘密不可以质押。这是因为,技术秘密不存在对抗*三人的权利,也不能办理质押登记。
税收优惠政策。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使用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下简称“财税116号文”)*二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这一规定的“技术转让”包括技术所有权转让和5年以上的技术实施许可,对许可使用作出了“5年以上”的限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以下简称“财税111号文”)规定了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结合两个文件来看,技术转让包括技术所有权转让、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和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如是许可使用的话,许可使用期应当是5年以上。
财税111号文和116号文还规定,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这一规定强调技术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即有证技术,排除了由高校院所和企业自行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即无证技术。也就是说,技术秘密转让收入不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111号文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于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划转科技成果,或者转让科技成果,其技术转让收入不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关联关系的双方进行技术转让,仍然可以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111号文和116号文对技术的规定是应当取得相关知识产权证书的单项技术或其组合。这一点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科技成果的定义不完全一致。后者是指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所取得的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将其中的技术要点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而对其中不适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部分,主要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护。申请知识产权,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科技成果,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但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易导致高校院所和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去申请知识产权,其可能后果是将手段变成了目的。这是要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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