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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专题五:《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变化篇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54号,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为了便于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填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就报表的修订背景、修订原则和修订内容进行了权威详解(高新技术企业)。智为铭略小编将为大家分析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内容变化:
(七)《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将“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的规定,将原*25行“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项目名称调整为“3.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将原*29行“3.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项目名称调整为“3.转回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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