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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企业认定高新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前五个实务问题
*近通过智为线上客服反映,有不少线上苏州企业的申报君想了解认定高新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就此现象智为铭略小编整理了此篇文章供大家参考。以下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前五个实务问题: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24号)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例】2018年1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也就是说2017年度汇算清缴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二、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例】2016年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到2019年1月15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在通过重新认定前2019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2019年年底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四季度预缴时或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三、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例】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7年4月15日,2019年8月税务部门日常管理过程中(含稽查)发现其2018年度以后(如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不能直接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应先提请认定机构复核,等认定机构复核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再追缴税款和滞纳金。上例中要追缴2018年汇算清缴和2019年1-2季度预缴税款和滞纳金。
附: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四、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76号的要求备案即可,即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采用的是“预缴享受年度备案”方式。
【例】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如符合认定条件,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以按照15%预缴,年度再备案。
五、备案材料: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
备查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国科发火〔2016〕195号《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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