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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必知新政之前篇
春节放假结束,各个(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人员研发项目备案陆续准备起来或者已经结束,为即将到来的汇算清缴做准备。智为铭略小编就汇算清缴新政的进行分析解读,以下内容为新政的前半部分,后半部分待更中。
一、小型微利企业再扩围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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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查账征收的企业,如果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条件,但预缴时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度预缴时应如何填报申报表?
该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表上桉要求填报相关栏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1号)规定:“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细化完善
1、适当扩宽外聘研发人员范围,明确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2、明确材料费用跨年度事项的处理方法;
3、调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费用的归集方法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5、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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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外聘研发人员范围有哪些?费用如何归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若派遣人员中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工资薪金包括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8号)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企业享受上述优惠须取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企业按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8号)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115号)
热点答疑
1、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新政策如何加计扣除?
根据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是否需要进行审批
不需要。根据国科发政[2017]115号*十条、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编号跨年度失效。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每年3月底前在服务平台中自行更新企业信息,并重新按照自主评价、科技部门审核、公示、发放新的年度编号的程序办理。
四、公益性捐赠支出可税前结转扣除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长不得超过三年。
4、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十四号)*九条
2、财税〔2018〕1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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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企业2017年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5万元,2018年实际发生的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8万元,2018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2018年公益性捐赠支出=100×12%=12万元。(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5+8=13万元,大于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即12万。则2018年先扣除2017年结转公益性捐赠支出5万元,再扣除当年发生的7万元,剩余1万元准予结转依次在2019年、2020年、2021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某企业2017年6月发生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8万元,10月发生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6万元,合计发生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4万元,2017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2016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100*12%=12万元。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准予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12万元。剩余14-12=2万元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由于6月的8万元已扣除,10月的6万元中扣除了4万元,剩余2万元未扣除。则:10月剩余的2万元准予结转在2018、2019、2020年依次扣除。
五、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政策延续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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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政策包括哪些?
一般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优惠: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政策: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关联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如何?
关联企业的广告宣传费可按分摊协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分摊扣除。根据财税〔2017〕41号*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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