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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企业须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政策及风险点提示一
又快到一年汇算清缴期。为了方便企业办理汇算清缴相关事宜,降低办税负担,智为铭略小编整合了汇算清缴相关业务和政策,供苏州各个企业更好的了解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及风险点,这次主要针对新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活动的投入,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活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分别出台了以下3个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0号)
下面,将针对这3个新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同时对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和风险应对过程中主要关注的风险点做相应提示。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活动
【风险点一】
财税〔2015〕119号规定了以下7项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请企业自行判断研发活动是否适用加计扣除。在后续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如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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