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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汇算清缴,填报优惠明细表注意新变化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54号,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为了便于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准确理解和填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就报表的修订背景、修订原则和修订内容进行了权威详解。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24号)等文件规定,重新设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满足相关政策填报要求。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填报要求,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无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表。
二、软件企业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等文件规定,重新设置《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满足相关政策填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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