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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高层次人才计划实施意见
为加快苏州工业园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集聚,精心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人才,高质量建设世界**高科技产业园区,引进和鼓励更多高层次人才到园区创新创业,力争三年内“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突破700人。
*一章 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获得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和园区各类人才奖项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如国家“万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江苏省“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苏州市“姑苏人才计划”和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
*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创办企业专指符合*一条的高层次领军人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大个人股东,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苏州工业园区的企业。
*二章 人才激励和扶持措施
*三条 “双创计划”人才配套补贴
对通过在园区的工作单位申报入选江苏省“双创计划”(双创人才、双创团队)的创新创业人才,根据其实际获得的“双创计划”人才资助金额,按照1:0.5给予配套补贴,从高不重复。
*四条 年金制度
鼓励园区企业对引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单独拟定、报备、实施年金制度。
*五条 租房补贴
新进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创新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可以优先租住苏州工业园区人才优租房,享受比市场价优惠三分之一的优租房价格。
*六条 子女教育补贴
在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创新且符合本实施意见*一条规定的各级领军人才,按“人才安居工程”相关政策给予其子女入学优惠,一是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不限国籍和户口,就近入学区内公办学校(含幼儿园、小学和初中);二是读非公办学校,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学费补贴,生均补贴2~4万元/年;三是可按需选择,免费就读区内中等职业学校。
*七条 培训发展
在苏州工业园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和留学生企业创业团队成员,可享受园区有关部门组织的企业经营、管理和融资等方面的免费培训。
*八条 外国人**居留证
1.在苏州工业园区创新创业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可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2.对江苏省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居留;
3.外国人在江苏省苏南五市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境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年收入和年缴税达到规定标准,经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居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同;
4.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江苏省苏南五市工作,可以直接申请在华**居留;外籍华人在示范区内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境内居住不少于6个月可以直接申请在华**居留。
*九条 外国人居留许可
1.在苏州工业园区创新创业并获得国家、省、市及园区领军人才称号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子女,可办理有效期为5年以内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2.对在当地工作、学习、探亲及从事私人事务需长期居留的外籍华人,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3.在当地工作的外国人,如其已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居留许可且无违法问题的,*三次申请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十条 外国人才签证
1.按照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符合条件的来苏州工业园区创新创业的外国人才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才签证(即R字签证),R字签证为有效期5至10年、多次入境的签证,为上述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签发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
2.对具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人留学生,可凭江苏省高校毕业证书申请2-5年有效的私人事务类居留(加注“创业”)进行实习及创业活动。期间,被单位聘用按照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对经省级公安机关备案的企业邀请前来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可在入境口岸申请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入境进行实习;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可在境内申请变更为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进行实习活动。
*十一条 江苏省海外人才居住证
在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创新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取得《江苏省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可享受《关于深入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的通知》规定的权益。
*十二条 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通关便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规定,协助高层次领军人才进行身份认定,获得进出境教学、科研用品免税验放和通关便利。
*三章 创业激励和扶持措施
*十三条 办公用房和贷款优惠
高层次领军人才在苏州工业园区创办的企业,经审批,租用区内科技载体作为自用研发用房的,可享受房租优惠;按照《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可获得贷款贴息。
*十四条 人才激励
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若干意见》政策规定,对在高层次领军人才所创办企业工作且符合条件的领军、高层次和紧缺骨干等人才优先给予个人激励。
*四章 其 它
*十五条 高层次领军人才及其创办企业已享受苏州工业园区本意见以外的其它同类别优惠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适用本意见。
*十六条 本意见由苏州工业园区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由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经人才办审核后报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所需经费从园区人才专项经费和园区科技专项经费中分别列支。
*十七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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