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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奖励办法
十九大报告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创新的核心是科技创新,而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为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科技型企业,构建“培育一批、申报一批、认定一批”的工作格局,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和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相城区范围内的企业,以及在相城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区科技发展局备案并签订《科技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奖励措施
(一)奖励企业措施
1.鼓励申报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建立健全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及拥有知识产权的规上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列统企业为重点的高企培育工作体系。对按照要求完成高企培育申报材料的给予1万元申报奖励;对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再给予5万元入库奖励。
2.鼓励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新申报认定高企的给予15万元认定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申报认定高企的给予10万元认定奖励。
(二)奖励科技服务机构措施
1.推动科技服务机构提供高企培育和申报服务。经备案并签订《科技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的科技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申报服务的,每成功认定一家高企奖励2万元。
2.引导科技服务机构提供高质量培育和申报服务。经备案并签订《科技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的科技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高企培育和申报服务的,年度申报数10家以上(含)、20家以上(含)、30家以上(含),且认定率达到95%以上(含)的,再一次性分别奖励10a万元、30万元、50万元。
三、其他事项
1.其它未尽事宜按《相城区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行动计划(2018—2020年)》有关精神执行。
2.各地可以参照兄弟县(市、区)有关板块的做法,对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和认定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3.本奖励办法所需奖励经费在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专项经费中列支。
4.本奖励办法由区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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