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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瞪羚、独角兽、科技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几类企业认定条件比较
苏州政府针对企业的规模推出了一些项目,如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这些项目都有自己的认定标准,而且互相有交集,智为铭略就这几类项目的认定条件进行比较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需要经过省科技厅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组织认定。有效期3年,到期重新认定。认定八大标准: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民营科技企业
企业科技人员占总人数的20%以上;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等;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0%以上;企业用于产品研究与开发经费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以上。根据《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简称《条例》)、《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管理办法》由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认定颁发证书。
三、独角兽企业
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企业估值超过(含)10亿美元的企业。
四、瞪羚企业(中小科技企业)
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拥有发明专利;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到5亿元;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苏州标准)苏州市《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府〔2013〕153号)
五、雏鹰企业(小微科技企业)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我市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产业园等创新载体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100人。拥有较强的研发团队及创新能力,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当年研究开发(技术开发)费占企业总收入的3%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近两年新产品开发或专利申请每年不少于2项。(苏州标准)苏州市《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府〔2013〕153号)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认定条件: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国家为了扶持高端技术性服务业的发展,对从事技术外包、业务外包和知识外包服务。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苏州市《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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