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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商标共存的依据是什么?
商标权是一种私权,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主要是私权纠纷,应当由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在驳回复审案件中,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已经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而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共存协议,表明双方在实际使用商标时不会相互“搭便车”,并且可以推定其具有相互区分的善意。虽然避免消费者混淆误认,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但是实践中,在保证这一立法目的的前提下,商评委对当事人之间的共存协议也会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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