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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瞪羚企业培育工程项目奖励汇总
为高质量建设世界 流高科技园区,集聚资源、提升效能,构建分层分类的企业扶持体系,着力培育批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市场潜力大的创新型高科技企业。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推出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瞪羚企业培育工程项目的通知,并匹配了相应的培育细则。
一、培育对象
瞪类企业:企业总部注册在园区,成立10年内,未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5亿元;近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
瞪多令培育企业:企业总部注册在园区,成立8年内,未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江苏省高企培育库,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近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二、支持措施
1、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新通过认定的企业*高奖励50万元。
2、对新认定的瞪类企业或瞪并培育企业,根据其销售、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人才引进、税收贡献等进行综合评定,给予一定支持。
3、经认定的瞪类企业及瞪并培育企业,优先享受园区各类科技政策支持, 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4、经认定的瞪类企业及瞪并培育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可优先享受园区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优惠政策及园区人才安居工程相关政策支持。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人才优先推荐申报上级人才项目。
5、经认定的瞪类企业及瞪於培育企业,经评估,可优先享受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基金、扎根贷等科技金融政策支持。
6、经认定的瞪类企业及瞪类培育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优先提供土地或可分割载体转让保障。
7、经认定的瞪类企业及瞪并培育企业,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
三、其他说明
1、对成立时间超过10年但其他条件达到瞪羚企业标准的企业,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2、同类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兑现。
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三年。本意见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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