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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利分类详解-项目不转包「智为铭略」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1119 发布时间:2020-07-14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布局有非常严格的标准。规定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必须发挥核心支持作用。那么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准备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哪些准备呢?智为铭略小编给大家进行讲解:

 新技术企业答疑

一、专利种类

1、发明专利

我国《专利法》*二条*二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专利

我国《专利法》*二条*三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

3、外观专利

我国《专利法》*二条*四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根据7月9日(周四)上午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整理:我国发明专利审查周期20.3个月,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15.2个月,实用新型审查周期6.4个月,外观设计审查周期3.2个月。

二、高新技术企业对专利的三大要求

1、核心性要求

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所谓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2、有效性要求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该要求明确了专利等有效性的认定标准——书面证明资料。虽然授权通知书专利有效性的证明力较授权证书弱,但是缴费收据提供了强有力的辅助。

3、弱化时效性要求

考虑到知识产权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工作指引》弱化了时效性的要求。具体来说,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而对于I类知识产权则没有次数限制。较于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近三年内取得”而言,其时效性限制弱化。从时效性限制改为次数限制,Ⅱ类知识产权依然可以使用三年(因为一次高新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而I类知识产权则以其本身的有效期作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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