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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难点-全托管,无后顾之忧「智为铭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税法层面力度较大的优惠政策,对行业、扣除范围、核算都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和限制,为了帮助企业人员解决这些疑难问题,智为铭略小编整理出以下企业可能存在的难题和应对措施,供苏州企业参考:
一、申请难点
1、难以确定科研项目的性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76号的规定,企业应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使用者通常为税务人员,并不具备科技相关知识。那么如何判定本企业的科研项目是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呢?如何判定本企业的科研项目是否是财税〔2015〕119号反列举的7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呢?
2、外委合同认定较难推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7号公告要求,企业应保留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留存备查。对于委托开发的科研项目合同,卖方需在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进行技术合同认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卖方常常不愿进行配合。导致以下问题发生:合同签订后,卖方迟迟不推动合同认定,直到合同有效期或项目已结束尚未认定,导致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驳回登记申请;一旦进行技术合同认定,卖方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合同签订时未考虑合同认定情况,签署的合同原件有限,导致需要认定时,无法提供合同原件等等。
3、不能及时取得发票
科研项目的合同按规定的进度完成后,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如果未能及时组织进行验收和申请付款工作,导致财务账面上确认项目的工作量,而实际未及时取得对方的发票。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求费用为实际发生,未取得发票的部分不能计算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
4、关联受托方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数据差异
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要求,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实际上由于委托方往往根据权责发生制,按照科研项目进度或工作量计提相关研发成本费用。但是受托方按照实际业务支出填报,导致双方数据不仅存在交易利润差异,还存在时间差异,进而可能发生委托方当年无研发费用发生但受托方还存在成本支出。这种情况*易引起税务局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产生误判,增加了关联交易的风险。
二、解决的建议
针对上述实务中存在的难点,笔者结合多年来实际操作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1、设计表格,简化沟通
对于税务人员无法准确判断科研项目的性质的问题,需要加强与科研人员的沟通。笔者将科研项目名称与财税〔2015〕119号反列举的7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制作成二维Excel表格,由科研人员直接打“√”或“x”,形成既能明确科研性质,又简便易懂的调查表,快速完成科研项目的性质排查工作。
2、加强管理,流程前置
对于外委合同认定较难推动的问题,建议加强供应商管理,将技术合同认定控制环节前置。在合同模板中固化技术合同认定的要求,将完成技术合同认定作为付款条件之一。如果对方享受技术开发转让合同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则需在合同谈判时对价格进行统筹考虑。
3、设定提示点,催促开票
供应商不能及时开具发票,不仅影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同样也影响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的准确性。除了在制度中明确要求以外,在财务系统或合同系统中设定提示点,一旦科研项目的工作量计提达到100%,系统提示项目组及时验收并催收发票也是一种便捷的方式。
4、提供关联定价说明
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财税〔2015〕119号文件取消了委托非关联方研发的费用支出提供义务,但是保留了关联方受托方提供费用支出明细的要求。这主要为了防止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虚报研发投入,骗取国家税收。但是由于双方确实存在会计确认的时间差异,导致关联方存在疑虑,不愿据实提供支出情况。考虑到对国家对科研投入的鼓励力度加大,同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监管力度也在加大,建议取消关联方受托方提供费用支出明细的要求,转而要求享受关联方加计扣除的企业增加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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