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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考核奖惩
1、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根据立项项目的还款情况对省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市、县(区)科技局进行考核。对未发生代偿的市、县(区),可增加其下一年度贷款控制额度;对代偿超过一定比例的市、县(区),核减其下一年度贷款控制额度,并相应增加其风险责任比例。对连续两年代偿比例较大的地区,将取消其项目推荐资格。
2、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科技局及协作银行有权提前追讨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2)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3)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3、项目承担单位贷款到期后,故意不还款的,省管理服务中心和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应联合协作银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欠款及超期利息。
4、发生代偿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协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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