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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与验收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938 发布时间:2017-05-21

 1、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2、省工程中心建设期间,须严格执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的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保证中心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工程中心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备案。 

3、省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经验收合格取得《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后,省科技厅颁发相应铭牌。 

4、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托单位申请中止: 1、工程中心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实施的; 2、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工程中心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的; 3、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不能继续实施的。 

5、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销项目:  1、项目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等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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