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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专项审计机构条件
中介机构四问
问题一: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须满足什么条件?
答:企业有权利要求中介机构出具符合条件的证明,或者咨询当地财、税部门。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可自行选择中介机构。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含)。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问题二:对中介机构纪律中“严重失误”如何界定,企业如何获悉相关信息?
答:“严重失误”是指中介机构因非主观故意产生的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并对企业申请高企认定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错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中介机构纪律规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企业可查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下“通知公告”栏目,或者在该网直接输入查询该中介名称进行查询。
问题三:中介承担鉴定当时符合《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人员比例要求,但任务完成后人员比例不达标,请问此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是否还有效?
答: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或鉴证报告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规定的条件要求,其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就有效。
问题四:我企业请的外省中介结构,请问外省中介机构是否具备资格?
答:企业不管选择本省还是外省的中介机构,都需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对中介机构的条件要求,企业有权利要求外省中介机构出具符合条件的证明,或者咨询当地财、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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