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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完善科技金融支撑体系,设立苏州高新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于引导区内天使投资机构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为规范引导资金的管理和运作,制定本办法。
*二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区内注册登记的天使投资机构。资金来源为区财政安排区科技发展资金专项,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
*三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引导资金的组织申报和项目审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委托苏州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运行工作,定期向区科技局、财政局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章 支持内容和方式
*五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内容为阶段参股、奖励补贴和风险补助。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资金和其他资金以股权形式共同设立天使投资机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出资主体为苏州高新区创业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科投公司”),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天使投资机构。
奖励补贴是指引导资金对已投资于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给予奖励。
风险补偿是指引导资金对投资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损失的引导资金未参股的天使投资机构给予补偿。
*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使投资机构,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面向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的天使投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三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
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对苏州高新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资金比例30%以上。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3.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4.通过苏州市科技金融超市平台天使投资机构网上备案。
*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时间在5年之内的非上市公司,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在区内的独立企业法人。
2.企业净资产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或年销售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3.根据《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实施细则》(苏科规[2013]1号)的有关要求,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备案。
*八条 发起人在设立新的天使投资机构时,可以申请阶段参股。引导资金对单个天使投资机构的出资额*高不超过3000万,参股比例*高不超过20%,且不能成为*一大出资人。引导资金参股后的天使投资机构,对苏州高新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额的2.5倍。
*九条 天使投资机构新完成向苏州高新区初创期科技企业投资后,可在投资期满一年(以被投资企业工商登记变更为准)后申请奖励补贴。引导资金按照天使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高不超过50万元。新设立的天使投资机构在**完成向苏州高新区初创期科技企业投资后满一年,另给予50万元的奖励补贴。
*十条 引导资金未参股的天使投资机构新投资于苏州高新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并发生实际损失后,可申请风险补偿。天使投资机构应首先向市级科技部门申请风险补偿,获批后区引导资金按市级风险补偿资金1:1的比例给予区补充风险补偿,单个项目*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三章 申请和管理
*十一条 引导资金中的奖励补贴和风险补偿的申请每年5月受理 ,申报单位按要求向苏州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区科技局、财政局进行初审,报区科技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阶段参股的申请随时受理,区科投公司对发起人及其新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团队进行真实性和专业性审查,报区科技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十二条 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接受区科技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企业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在3年内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四章 附 则
*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区其他政策条款类似,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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