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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进一步促进苏州高新区科技服务业专业化、网络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增强科技服务机构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在苏州高新区内注册,其服务领域主要为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的法人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应纳入江苏省科技服务业统计名录并通过市级科技服务机构备案,且按相关规定正常填报统计数据。
*三条 设立苏州高新区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奖励、补贴、配套等方式,用于扶持区内的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四条 新成立的科技服务机构,在苏州高新区范围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自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内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五条 加大对技术转让和成果转移的支持力度,经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备案的成果项目,对承接成果转化的企业,按市补贴资金的50%给予配套,每年*高不超过25万元,对重大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按市补贴资金的100%给予配套,*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技术经纪机构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市补贴资金的10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高10万元。
*六条 支持区内高校、研究院所向区内非关联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各单位上年度与区内企业实际发生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20%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600万元。
*七条 鼓励研发成果应用,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江苏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苏州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单位(个人)给予1:1奖金配套奖励。
*八条 对苏州高新区内科技服务机构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服务机构后补助资金的,给予上级后补助资金额的50%配套,*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上年度服务收入超过100万元且服务苏州企业30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收入的3%奖励,*高不超过10万元,已获得上级后补助资金的不重复支持。
*九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提升服务能力。对获得省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进行补差)。
对省级以上孵化器,根据其上年度的评价结果给予分级奖励,***孵化器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评价A或B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或5万元的奖励,省级孵化器获得省科技厅评价A或B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或3万元的的奖励。
*十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做大做强,政策颁布实行后新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年服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机构分别给予10、20、50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进行补差);
*十一条 加强科技金融对科技服务机构的支持,具体按照《苏州高新区加快科技投融资平台建设办法》(苏虎府规字[2013]5号)等区相关科技金融政策执行。
*十二条 鼓励企业采购科技服务。对企业购买科技服务给予补贴,经认定根据企业购买金额的20%给予补贴,人才企业给予30%的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支持政策如有与市、区相关支持政策的财政支付有重叠的,企业从高但不重复享受。
*十四条 高新区科技局每年5月31日前组织实施并受理上年度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申请,所有项目由单位统一申报。
*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涉及和引用的相关政策,如有变化,按*新修订颁布的为准。
*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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