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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奖励政策
为表彰我市在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组织,引导和鼓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昆山市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正式开展,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分为“昆山市市长质量奖”和“昆山市质量管理优秀奖”两个奖项,有效期5年。
一、奖励和工作经费
(一)市政府对获得昆山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予以激励,颁发证书奖牌,并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复评再次获得昆山市市长质量奖的,授予证书奖牌,不授予奖金。
市政府对获得昆山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组织予以激励,颁发证书奖牌,并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获得昆山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组织,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奖牌,不授予奖金。
市政府对获得昆山市市长质量奖荣誉奖的组织,颁发证书奖牌,不再进行奖励。
市政府鼓励企业追求卓越,对获得上级质量奖项的组织予以激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苏州市质量奖、各级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一次性给予*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获得以上多个奖项的,按就高补差原则实施,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投入。
(二)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奖励经费和评定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统一安排。
二、监督管理
申报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的获奖组织,经核实后由评定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开,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获奖组织在获奖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确认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定办公室报告:
(一)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重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
(三)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者服务抽查不合格;
(四)由于产品质量引起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并被国外通报或者被海关部门发出质量风险预警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比较严重不良影响的。
获奖组织在获奖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向评定委员会报告。情况属实的,由评定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称号,并予以通报,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连续两次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者服务抽查不合格;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评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信息沟通,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及时报送评定办公室。
获得市长质量奖满5年的获奖组织,在按当年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申请复评。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定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履行职责。
评定办公室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报经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创造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获奖组织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昆山市市长质量奖(荣誉奖)、昆山市质量管理优秀奖标志或获奖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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