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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特殊性政策规定有哪些
(一)哪些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2、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4、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5、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6、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7、委托个人研发的,未取得相关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在税前加计扣除。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哪些研究开发费用扣除有限制?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2、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直接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不同形式的研发如何加计扣除?
1、委托研发: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2)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合作研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集团研发: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创意活动: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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