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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财务审核要点-如何界定不征税收入
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过程中,审计报告具有一票否决权,其严谨、真实、准确的评估结果对申报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务必重视该审计报告的编制与提交,确保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以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评审。
了解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界定后,接下来就让我们看下,高品专审在高企申报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如何界定不征税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要求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避免后续审计剔除费用,导致占比不达标的风险,建议大家不要卡线归集)。
这里需关注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构成,以及如何界定不征税收入:
总收入=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不征税收入包括: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申报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判断自身是否有符合不征税收入要求的收入,如有,在向审计提供相关相关证明材料的同时,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时候,也要将该部分收入进行填报(A105000表、A105040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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