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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措施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工作实行区及板块联动工作机制,以“做强存量、做大增量、做优标杆”为导向,建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积*引导区域内中小科技型企业实施“小升高”“高升强”行动,加快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进一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加大科技政策宣传与落实的力度,推动区域内科技型企业加快成果转化,培育提升区域内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高科技企业成长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一、对于当年认定的省民营科技企业给予5000元的奖励。对于当年参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列入公示的企业给予2000元的奖励。
二、完善创新型企业培育库,对当年成功参加国家高企评审但未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直接进入当年区级培育库,对于当年入库的区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高2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积*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当年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成功推荐上报省厅的企业给予*高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可累计享受两次奖励。
四、对于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高20万元奖励。对于重新认定(2008年以来曾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高1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上级财政给予的奖励和支持。
五、对区内各板块新招引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区级备案认定并完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手续,按期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通过认定(给予连续两次申报机会),给予*高10万元奖励。对区内各板块新招引的高质量科技型企业,经区级备案认定,落地三个年度内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并通过认定,给予*高10万元奖励。新招引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质量科技型企业在苏州高新区内*一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适用*八条*四款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对在上述企业引进中起到关键作用并经区级备案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在其引进企业按期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每引进一家给予*高5万元奖励。
本实施办法中的省民营科技企业,是指根据《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规定,经由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确认拥有“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的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标准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机构是指为苏州高新区招引企业且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单位,申请奖励前无不良征信。
以上奖励采用事后奖补的方式,无需申报,具体拨付时间以下发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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