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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如何准确归集人员的人工费用?
一、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和福利费不在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根据会计核算的受益原则,研发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均应计入研发费用核算,但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对人员人工费用采用列举式规定,将内容限定为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所以,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将上述项目剔除。
另外提醒企业,每月随工资固定发放福利性补贴,如交通补助、午餐补助等,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4号)规定,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计入研发费用人员人工工资后,享受加计扣除。
二、同时从事研发和管理、生产的人工费用需合理分配
高新技术企业和加计扣除新政策对研发人员均未要求“专门”从事研究开发,也就是说,从事研发活动同时也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的人员,也可归为研究开发人员,但由于属于同时兼顾行为,其费用应该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为有效划分这类情形,97号公告作出规定,要求企业对此类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虽然高新企业认定政策未作出同样的规定,但也应根据受益原则按照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进行分配,否则会导致虚增研发费用,影响研发费用占比和多享受加计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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