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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工业转型升级扶持政策》修订本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835 发布时间:2017-10-23

一、智能工业类

(一)智能设计类

1.新认定为国家、省和苏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

2.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省相关行业协会)鉴定为企业自主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内**以上的新技术新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件;新认定为省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件。

3.对新获评***和省级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4.对新获评“苏州市自主品牌大企业和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的,自2017年至2021年,每年对该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单位按研发投入的20%(*高2000万元)给予财政补助。

(二)智能生产类

1.企业实施“机器换人”,购置工业机器人、机器人集成系统或成套设备用于提高生产制造效率的,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其中工业机器人补助*高不超过5万元/台,机器人集成系统或成套设备*高不超过50万元/套。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线改造现有生产流程且设备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新兴产业企业200万元)的,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高不超过500万元(同时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吴江的实际贡献)。

2.新认定为***、省级示范智能车间(工厂)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三)智能装备类

1.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2.企业采购我区首台(套)装备和工业智能装备总额超过100万元的,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高不超过100万元。

3.年开票销售**超过2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智能装备生产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四)资源计划管理、供应链管理类

1.当年度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省级以上两化融合贯标示范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2.当年度评定为国家、省和苏州市级两化(深度)融合类示范试点企业(两化融合、融合创新、信息安全、三网融合基地等)实行就高享受原则,示范类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试点类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

3.采用智能软件提升生产、管理且当年度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新兴产业类

本条“新兴产业”是指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7大门类。

(一)新兴产业企业依法收购其他企业土地资产,且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200万美元以上)的,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投资规模超过50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2万元;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外商投资企业2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3万元;投资规模超过5亿元(外商投资企业1亿美元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4万元。

(二)新兴产业企业依法取得新征工业用地,且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2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每亩一次性补贴1万元;投资规模超过50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3万元;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外商投资企业2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5万元;投资规模超过5亿元(外商投资企业1亿美元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8万元。

以上政策分两步兑现:当企业完成计划总投资50%、设备投资30%时,兑现政策的50%;三年内亩均销售达到500万元、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且完成计划投资的,兑现政策的剩余部分,否则剩余部分不予兑现。

三、专精特新项目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1.鼓励服务平台星级提升,新评为2-5星级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支持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对年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的星级服务平台,根据年服务收入的10%予以补偿,*高不超过30万元。

2.企业参加境内外智能制造及省、市、区经信部门组团展会的,给予摊位费、展品运输费、特装费、住宿费等补助,总额不超过各展会预算,单个企业*高不超过5万元。

3.担保公司持有省融资性担保许可证,且规范管理、配合监管的,按其当年度为我区非关联中小微企业开展担保业务给予年度余额的2‰的业务补偿,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1.新认定为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新获评全国、省工业企业质量标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新入选省级以上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评省自主工业品牌50强、苏州市十大自主品牌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发展专精特新项目

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根据《苏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规范》,对当年度评定的苏州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其中,“特”项基金重点支持全区纺织产业破解印染瓶颈、补齐真丝绸发展短板、淘汰低端织机产能。

1.印染企业实际排污量在其完成区下达指标的前提下,淘汰落后高浴比印染设备,使用低浴比汽流染色设备、印花设备和自动染色配色设备等特种设备的,根据其设备投资实际额,按一年期基准利率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

2.真丝绸企业申报技术改造且其产品、商标获评省级以上品牌和商标的,根据其设备投资实际额,按一年期基准利率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真丝绸企业真丝绸产品年开票销售额(含丝棉被)**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3.织造企业按等量淘汰等量增加原则淘汰落后设备,引进先进设备为喷气、剑杆、片梭、大圆机等其他设备,且新增设备单台套价格超过2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台(套)。

四、信用体系类

在吴江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省级信用管理贯标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通过苏州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经济类

(一)支持**改造

1.节能改造: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达到300吨标煤,按其审定节能量,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吨标煤,单个企业奖励*高不超过80万元;其中属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其节能量不作下限要求。

2.循环经济:实施循环经济改造的,按其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补助,单个企业*高不超过50万元。

3.清洁生产:列入申报年度自愿性清洁生产计划,通过职能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中高费项目,按其当年度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补助,单个企业*高不超过20万元。

4.淘汰落后用能设备的:淘汰落后配电变压器,根据《吴江区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实施方案(2016-2017)》,给予16元/KVA的补助。

(二)支持**制造

1.**制造和体系建设:

(1)评定为国家、省级**产品或**生态设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2)评定为国家、省级**工厂或**供应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3)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评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4)获评“能效之星”(含复评),按其能效星级(3-5星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5)通过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6)入选国家、省、市其他各类推进节能与循环经济体系建设项目的,按照上级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2.节能环保产业化:对使用能效信贷、**信贷的项目, 按其技术和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财政贴息补助,单个企业*高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淘汰落后:推进“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行业综合整治,对涉及的电镀、印染、化工、涂层、木制品、塑管、小冶金、小铸件、小轧钢、制鞋、低端喷水织机、标识、废丝造粒、彩钢板等十四个行业企业和“散、乱、污”整治行业中的工业企业,自愿关停或者自行转产为我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的,一次性补助其拆除设备评估价的35%,补助总额不超过其前三年对地方的贡献(化工行业不限贡献)。

4.支持转产升级:关闭的化工、水泥企业(规划区内的企业)利用原有土地,转产为新兴产业的,按其转产后对地方的贡献,给予为期三年的转产升级奖励。

六、创新驱动类

(一)**战略奖励

1.新获评全国知名品牌(质量提升)示范区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新获评省、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3.新获评江苏省区域**、江苏**产品、苏州**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

(二)质量强企奖励

1.新获评中国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新获评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

3.新获评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苏州市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

(三)技术标准奖励

1.新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企业(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3.新批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一起草单位并发布实施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4.新组织制定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新获评***、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被新批准为省级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新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每通过采标验收一项,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商标战略奖励  

1.在境外新获核准注册的商标:通过境外单一国家注册的,以一份注册证(或证明文件)为一件,一次性奖励2000元/件;当年度注册多件商标的,单个企业限报10件;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每个国别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元,当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新认定为****商标(行政认定)、江苏省**商标、苏州市知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件、10万元/件、3万元/件

(五)企业诚信奖励

1.新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新获评省级3A质量信用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凡入选吴江区智能化工业示范企业或试点企业的,上述(一)至(五)奖励标准均上浮10%。

(六)加强科技创新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认定为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新获批的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含***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中心或工程实验室),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新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企业围绕重点发展领域自建专业孵化器,对孵化项目年开票销售总额**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新入选上级科技部门计划项目的,按上级规定匹配相应的科技经费;新入选上级科技部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但未获经费支持的,按***、省级、市级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当年度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经费100万以上(含100万元)的,按照获资助金额分档(1000万元以上奖励200万元,500-1000万元奖励100万元,300-500万元奖励30万元,100-300万元奖励15万元)的原则奖励;新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省重点新产品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新认定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入选本级农业和社发科技计划项目的,实行后补助政策(其中区级医疗卫生项目给予2万元/个补助;支出小于2万元的,按实际补助);新入选区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分两次共补助20万元/个(两年一评);新获评本级一、二、三等科技奖励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新获评上级科技奖励项目的,按上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支持。

4.专利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在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2000元,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600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进入国际阶段后每件资助1万元,授权后每个国别分别资助2万元,同一件PCT专利*高资助6万元。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6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每人每年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发明专利年费按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费用予以资助。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和发明人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10万元;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评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2万元。

推进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 对通过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绩效评价验收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三方认证的择优给予5万元奖励(优先奖励既通过绩效评价又通过认证的企业)。企业自建专利数据库通过验收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

鼓励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对以专利作为主要质押物开展融资的企业,按专利质押所获得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额度20万元封顶;对企业投保的专利按所缴保费的5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额度10万元封顶。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加快发展,对依法设置在吴江的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资助50万元;对在我区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中连续三年评为A级的,每家奖励5万元。

5.科技金融

由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纳入省、市、区三级联动科技信贷风险池,用于促进合作银行给予放大10倍以上科技贷款。

6.风险补偿资金

由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省级天使基金项目风险补偿地方配套

七、国际化类

(一)鼓励企业增资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除外)当年累计增加注册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且增资部分在颁发批准证书或完成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全部到账并完成验资手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累计新增注册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增资到账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当年累计新增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增资到账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当年累计新增注册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增资到账后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当年累计新增注册外资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到账后一次性奖励40万元人民币。

(二)外贸稳增长项目

1.企业全年进出口额超过2.5亿美元且同比上年增幅超过50%、30%、15%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20万元。

2.企业全年进出口额进入吴江区前1-5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6-10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自主品牌培育与发展项目

1.获评苏州市级以上出口**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出口**企业,新设出口研发中心和开发新产品的,按其当年相关投入费用标准的10%给予奖励,*高不超过50万元。

3.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出口**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品牌产品出口业绩,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高不超过40万元。

4.拥有市级或市级以上出口**的企业,经申报审定后开展相关品牌推广活动的,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50%标准给予补助,*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1.每年安排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境外参展、加入国际知名商务平台、境外注册商标。

2.企业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全年海外成交实绩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1亿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3.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险的,按其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40%标准给予奖励,*高不超过80万元。

为上年度出口在300-1000万美元的出口企业设立出口信用统保平台,预算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企业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可以享受免费出口信用保险。

4.出口基地行业协会组织基地内企业抱团参加“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境外展会,经申报审定后开展促进市场开拓商务交流活动的,按相关费用的90%标准给予奖励,全年*高不超过40万元。

(五)出口优化项目

对企业出口版权、专利、软件以及文化、教育服务出口的,并且相应*终进口方为非关联企业的,根据其实际收汇,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元,每家企业奖励*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其中,单一企业因版权、专利出口而获得的*高奖励额为20万元人民币。

(六)公平贸易项目

1.企业参加境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纠纷调查、应诉、抗诉等活动,按其律师费实际支出的30%标准给予支持,*高不超过50万元。

2.企业对进口商品提出反倾销、反补贴等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按其律师费实际支出的30%标准给予支持,同一案件*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境外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企业当年实际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标准给予支持,项目位于“一带一路”国家的,按实际投资额的4%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高不超过150万元。境外投资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项目,按照运回资源在海关进口报关时价值的2%予以奖励,但*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八)境外销售网点

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租房建立展示中心、批发市场和零售网点的,按不超过其当年年租金的30%标准给予支持,项目位于“一带一路”国家的,按不超过其当年年租金的40%标准给予支持。单个境外项目只享受一次奖励,且*高不超过50万元。

(九)对外承包工程

企业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按其实际完成的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属对外总承包工程的,按其营业额每1美元追加奖励人民币0.01元,工程地点位于“一带一路”国家的,按其营业额每1美元再追加奖励人民币0.01元。单个企业年补贴*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带一路”国家的认定以国家权威发布为准。

(十)承接境外总承包工程

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承接对外总承包工程的,按不超过其工程项下已付信用证(相关)费用的50%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高不超过40万元;按不超过其已付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费用的20%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服务外包项目

1.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经认定,按区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收汇额,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元,*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项目上级部门有资金下拨并要求配套的,配套资金与该项奖励额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2.企业建设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按认定投资额的30%标准给予支持,总额*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企业兼并重组

鼓励企业通过协议方式实现企业合并、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兼并重组交易应为符合国家规定并已取得相关批准手续的非关联企业交易;并购完成后,兼并重组方企业须**控股。兼并重组协议中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的实际出资额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成功完成并购且社会影响大、行业带动力强、运行质态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兼并重组本地企业(符合产业鼓励方向且在规划区内),每1000万元出资额奖励20万元,*高不超过200万元;兼并重组外地企业,一次性享受被兼并方对本地贡献的全额奖励,*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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