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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导挂牌企业开展2017年度省财政专项引导基金申报的通知
苏股交〔2017〕76号
各挂牌企业:
为贯彻落实好《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苏财金〔2014〕2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江苏省内企业进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中心”)挂牌,鼓励企业利用场外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江苏省财政厅于2017年4月11日印发了《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级财政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苏财金〔2017〕22号),该文件规定,“对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前400家合格企业,经与交易中心核实已按要求进行年度审计并开展信息披露,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奖励”。为便于企业开展申报及信息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已完成所有挂牌登记手续;
2.以前年度未享受过省财政该项奖励政策的企业;
3.按规定出具前一年度审计报告并开展信息披露的企业;
4.企业依法设立且存续满12个月,满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净利润100万元以上。
二、申报材料
报送财政部门的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加盖交易中心公章的企业挂牌证书;
4.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协议、付款凭证和其他支出凭证;
5.具有证券、期货执业资格的交易中心会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6.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7.“涉企系统”项目信息表。
三、按要求开展信息披露
为提前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各申报企业向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报送以下材料:
1.具有证券、期货执业资格的交易中心会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签订的审计事项《业务约定书》;
3.拟披露信息企业登记表;
4.企业信息披露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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