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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1391 发布时间:2017-10-30

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党工委、管委会,区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区各直属公司:

为促进相城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推动落实全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根据《关于加快相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相委发〔201727号)文件精神,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制定了《苏州市相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相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促进相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增强我区文化软实力和产业竞争力,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区委《关于加快相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相委发〔201727号)文件精神,结合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条  扶持资金来源为列入区财政预算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使用原则。

*三条  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确定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组织评审、核准和报批。

*四条  区文产办成立由区委宣传部、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和文体局等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日常申报评审工作。

*二章 对象与条件

*五条  扶持对象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在本区内注册且主体税种在本区缴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类企业;企业性质符合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

2.企业和项目属于本区重点扶持的创意设计、数字出版、电影电视、动漫游戏、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制造业分离发展、高端工艺美术及非遗传承开发、体育产业等领域。

3.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对象。

*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3.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细则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5.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

6.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三章 申报与受理

 *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如实填写《相城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上报至所在地扎口负责文化产业的机构,由地方初审盖章后统一报送区文产办。

*八条  申报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文体局,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九条  所有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1.《相城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申报表》(附件一)。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十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扶持的不同项目类型,提供个性化资料:

1.新落户企业支持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银行证明、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地方贡献支持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3.销售支持销售证明或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获奖评定支持官方认可的国家、省、市、区颁发的奖项文件、证书、证明等。

5.影视、动漫、游戏、网络视听支持

1电影:制作、发行、公映许可证;发行放映合同(含发行放映方的许可证复印件)、票房收入证明、版权登记证明等。

2电视剧、纪录片:节目制作、拍摄、发行许可证;电视台购片合同以及播出证明(加盖播出单位公章)、版权登记证明等。

3动漫:制作经营许可证、入选名录或计划的提供相关文件或证书、播出证明(注明播出日期、集数及总时长),带有电视台台标的节目播出视频及视频截图、版权登记证明等。

4游戏发行许可证、网游作品视频光盘、网络游戏在线网址及测试账号、实时游戏截图、营业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版权登记证书等。

5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播出证明、版权登记证明等。

6.相城元素支持: 节目制作、拍摄、发行许可证;播出或放映合同、版权登记证明、含有相城元素的原创影视作品截图等。

7.版权支持:版权登记证书。

8.非遗项目支持:非遗项目申请表、支出表等。

9.活动支持活动文件或邀请函、场地租赁合同、参展作品及作者清单、活动各项费用开支明细、证明活动影响力的资料等。

10.贷款贴息支持:贷款合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11.出口支持:购销合同、海关证明、审计报告等。

*四章 审核与批准

*十一条  根据资金扶持项目类型不同分为核准类项目和评审类项目两大类。

*十二条  扶持政策(相委发〔201727号)*1条、*5条、*9条的*五款和*六款、*10条、*11条和*15条属于评审类项目,除此之外均属于核准类项目。

*十三条  核准类项目由区文产办评审小组进行材料实质审查。

*十四条  评审类项目由区文产办评审小组根据项目的独创性与引领性、行业地位和市场前景、地方贡献力和影响力、区扶持政策的契合度、上报材料的完整度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打分。

1.符合评审标准的即得基础分70分。

2.评审采用百分制,分为三档。

3.*一档:分值在70()—80分,支持金额≤*高额度×50%

*二档分值在80(含)—90分,支持金额≤*高额度×80%

*三档分值在90(含)—100分,支持金额≤*高额度×100%

*十五条  区文产办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开展审核评审工作,具体由评审小组牵头组织实施。

1.资格审查。评审小组对申报事项进行资格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列出核准类项目和评审类项目清单。

2.综合评审。对评审类项目按照百分制评审要求进行综合打分,对需要实地考察的项目,列出实地考察清单。

3.实地考察。由区文产办组织人员对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经评审小组评定通过后进行公示。

4.社会公示。面向社会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区文产办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区政府审批,按照区财政拨付资金渠道下拨给企业。

*五章 管理和监督

*十六条  获得评审类项目支持的企业,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专项会计核算,不得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等。

*十七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相城区,不改变在相城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十八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支持资格。

*六章 附则

*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

*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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