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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农业现代化发展扶持政策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773 发布时间:2017-11-16

为调优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农业生态文明建设,努力走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特修订本政策。

一、农业产业化

(一)现代农业园区

1.***现代农业示范区同里核心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经认定,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项目建设资金自筹部分以区补助为主,吴江开发区(同里镇)适当配套。

2.省和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经认定,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项目建设资金自筹部分,区级*高补助50%,镇(区)作相应配套。

(二)农业机械化

1.面向区内农村集体、本地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和本地种植(养殖)大户,实施新型农机(农具)推广奖励:

(1)购置四轮乘坐式插秧机、育秧播种机、犁旋一体机、秸秆还田机、高低茎喷杆式高效植保机、大中型轮式拖拉机、小麦复式播种机、撒肥机、低温烘干机、半喂入收割机、全喂入收割机、田园管理机等列入省补贴目录且本区重点支持的农机具的,每台(套)奖补购置总价的40%(含中央、省补贴);

(2)购置更换育秧硬盘的,每只补贴2元。

2.农机作业环节补贴:

(1)经核查认定的机插秧秧田,每亩秧田补贴3000元,其中秧田面积5亩及以上的,每亩补贴再增加2000元;

(2)符合作业标准的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每亩每季补贴10元(含中央、省补贴)。

3.农机配套用房补贴:经认定的符合规划和相关条件的新建机库、烘干机房等农机配套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300元。

4.镇村集体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补贴:经认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镇村集体组织组建的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新建符合规划和相关条件的机库和烘干机房等农机配套用房、添置列入省补贴目录且本区重点支持的插秧机、喷杆式植保机、撒肥机、烘干机、秸秆还田机、联合收割机等重点农机具的,在中央和省补贴的基础上,建设和添(购)置自筹资金部分,区级补助50%。

(三)农业经营主体

1.企业晋升奖补:对晋升国家、省、市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补30、20、10万元。

2.农业产业基地奖补: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创新发展互联网+农业、自建基地、科研等创新模式,在本区新增自建基地200亩以上并建成投用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500元/亩,单个企业*高不超过50万元。

3.参展奖补:农业企业参加区级及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组团展会的,苏州市以外补助1万元/次,苏州市以内补助0.5万元/次,单个企业每年补助累计*高不超过3万元。

4.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建设农业信息化项目,投入资金超过10万元的,经认定,区级财政补贴30%;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国家、省、苏州市各类农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自筹资金超过10万元的,经认定,区级财政补贴自筹资金的30%。

5.农(土)地股份合作社奖补:

(1)整村型农(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大于等于1000亩小于2000亩的,三年内每年奖励3万元;大于等于2000亩小于4000亩的,三年内每年奖励4万元;大于等4000亩的,三年内每年奖励5万元;

(2)整村型农(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大于等于2000亩,且上年度亩均分红排名全区1-5名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整村型农(土)地股份合作社严格按股分配收益的,三年内每年奖励8万元;

(4)规模农业企业成功引进工商资本500万元,并建立100亩以上农业生产基地的,一次性奖励农(土)地股份合作社10万元;

(5)镇(区)实现整村型农(土)地股份合作社行政村全覆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6.社区股份合作社奖补:

(1)社区股份合作社完成村社分账且连续运作两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2)社区股份合作社上年度分红总额大于等于2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大于等于100万元小于2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大于等于2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7.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

(1)获评***、省级、市级(三星级)、区级示范合作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晋级享受差额奖励);

(2)农民专业合作社聘用的员工为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并在工作期满一年后续聘的,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连续不超过三年;中级职称以上,并工作期满一年后续聘的,每人每年补贴2万元,连续不超过三年;

(3)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为本区户籍、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在区内建有一定规模产业基地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4)组建直销店、入驻平价产品超市或“农超对接”产品进入连锁知名超市且上年度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农超对接”产品进入城镇社区专柜且上年度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6)参加区级以上主管部门组团、苏州市级以上农产品展销会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7)劳务专业合作社为合作社成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予保费额50%的补助。

8.家庭农场奖补: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苏州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条件执行。

(四)农业主导产业

1.水稻复垦扩种扶持:镇(区)、行政村集体水稻复垦扩种项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次性补贴1600元/亩。

2.高标准农田建设:镇(区)、行政村集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市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内或经区级相关部门同意实施连片300亩以上的财政限额补助3000元/亩,一般区域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限额补助1600元/亩。

3.对成功获评部级、省级、市级园艺作物标准园(蔬菜、果品)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4.“菜篮子”工程:

(1)农业园区在***现代农业示范区同里核心区内投资的,经认定,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相应配套;

(2)镇(区)、村集体或农业园区在省和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内投资的,经认定,在争取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工程建设自筹资金部分,区级补助50%,各镇(区)作相应配套。

5.吴江特色农产品专业村:农业(渔业)“一村一品”专业村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具有本地特色并通过省级认定的,*一年区级奖励10万元;保持特色、维持规模并通过年度评审的,*二年起每年奖励5万元。本款奖励资金中村级管理费用不超过20%,其余资金须全部用于对本村种养大户的补助。

(五)农业结构调整

1.种养结合:对积*发展稻鸭共作、稻渔共作、粮经轮作等高效生产模式的新型经营主体,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综合种养面积1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500元,同一主体补贴*高不超过20万元。

2.休闲创意农业:鼓励以农旅融合为核心的休闲创意农业发展,对成功获评休闲观光农业与乡村旅游相关的***、省级、市级农业企业、行政村、农业园区进行奖励,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农业品牌建设:实施农业品牌战略,对入选***和省级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的推荐单位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对入选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和省级**农产品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4.“三品一标”:农业部认定的“三品一标”获证单位,按省级补助标准1:1进行配套补助;鼓励“三品一标”产品做大做强,实际生产面积粮油500-1000亩、蔬菜100-200亩、果品50-100亩按省级补助标准1:2进行配套补助;实际生产面积粮油达1000亩以上、蔬菜200亩以上、果品100亩以上的按省级补助标准1:3进行配套补助。农业部以外(其他有资质的认证机构)认定的有机农产品按省**食品标准进行补助。

二、农业生态

(一)生态补偿

1.水稻田生态补偿:水稻田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高不超过420元/亩的生态补偿;整村流转入股农户比例达到90%以上或流转入股承包土地面积达到90%以上,并做到分户签订流转入股协议的,经认定,每亩再补贴150元。

2.渔业水域生态养殖补偿:渔业水域在“三网”拆除确认时已不再用于养殖发包的,按考核给予*高不超过100元/亩的生态补偿;继续用于养殖发包的,按考核给予*高不超过200元/亩的生态补偿。上述补偿资金由区、镇两级各承担50%,直接补偿给相关渔业社区集体组织。

3.公益林(湿地公园)生态补偿:

(1)经认定的区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以及进数据库的公益林,且财政未安排专项绿化养护资金补贴的,在享受上级每亩30元生态补偿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每亩再补助镇(村)200元;

(2)建成***湿地(森林)公园的,补偿所在行政村100万元/村;建成省级湿地(森林)公园的,补偿所在行政村80万元/村;建成市级湿地(森林)公园的,补偿所在行政村60万元/村;

(3)对纳入《苏州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由区农林部门认定的太湖和澄湖水面所在的村,综合考虑湖岸线长度、土地面积及村常住人口等因素,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偿。以行政村为单位,湖岸线长度在3500米以上,区域土地面积在10000亩以上,村常住人口在4000人以上,同时达到三项标准的,补偿110万元/村;达到一项以上标准的,补偿 90万元/村;三项标准均未达到的,补偿70万元/村。

4.蚕桑生态补偿:

(1)一般桑园(以每亩桑园饲养蚕种0.8张为基准,按实际饲养桑蚕数量折算)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每亩每年给予400元的生态补偿;

(2)经认定的有一定规模的镇级蚕桑科技园、区级(含)以上蚕桑科技示范园,每亩分别再补偿150元、300元(不重复享受)。

5.耕地轮作休耕:对通过区级认定的冬季稻田生态休耕进行补偿,其中休耕晒垡的每亩补偿245元,种植绿肥、稻豆、稻油的每亩补贴300元。

(二)池塘循环水(鱼池标准化)改造

镇(区)、村集体或农业园区为建设主体的池塘循环水(鱼池标准化)改造项目,符合产业规划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认定,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补助项目建设自筹资金部分的50%,各镇(区)作相应配套。

(三)畜禽废弃物处理

1.禁养区以外区域内符合产业规划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生猪养殖场改造圈舍为发酵床的,经认定,在争取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补助150元/平方米,各镇(区)作相应配套。

2.禁养区以外区域内符合产业规划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生猪、肉禽、蛋禽和羊养殖场建设堆粪场的,经认定,在争取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补助*高不超过120元/平方米,各镇(区)作相应配套。

3.禁养区以外区域内符合产业规划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生猪和羊养殖场建设废液池的,经认定,在争取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补助*高不超过240元/平方米,各镇(区)作相应配套。

4.禁养区以外区域内符合产业规划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生猪和羊养殖场建设厌氧好氧处理设施等相关环保设施的,经认定,在争取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补助改造投资额的30%,各镇(区)作相应配套。

(四)秸秆综合利用

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收购本区农作物秸秆进行加工利用(包括燃料、饲料、肥料等)的,每收购1吨补贴120元。

(五)农村绿化

1.高速公路**通道土地租赁补助:租用高速公路(苏嘉杭、沪苏浙高速公路等)沿线土地建设**通道的,经认定,每亩定额补贴720元。

2.重点**通道建设工程补助:列入区级重点**通道建设工程的,按照建设资金的75%进行补贴(分三年拨付)。

3.重点**通道养护补助:

(1)镇(区)负责高速公路(苏嘉杭、沪苏浙等)**通道养护的,经认定,定额补贴1.5元/平方米;

(2)镇(区)负责318国道、227省道等部分地块**通道养护的,经认定,定额补贴2元/平方米。

4.绿化示范村补助:获评江苏省绿化示范村庄,一次性奖励8万元/个(省级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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