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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咨询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412号),推进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务实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我部将组织开展2018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咨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围绕大数据关键技术产品研发、重点领域应用、产业支撑服务、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四个方面,遴选一批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通过试点先行、示范引领,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推进大数据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见附件1)。
二、申报要求
1、项目咨询主体包括从事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等相关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申报主体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申报的项目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应用示范带动作用良好,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试点示范项目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组织推荐。2018年试点示范内容包括4类领域10个方向,每个申报主体限申报1个项目,每个申报项目的申报方向不超过2个。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5个;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6个;中央企业集团推荐试点示范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
3、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2018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咨询书》(见附件2)进行评审,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试点示范期为2年。
三、报送方式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推荐项目的有关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以邮件或机要交换形式报送我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报送材料包括《2018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咨询书》以及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出具的推荐意见函。
附件:1.2018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2.2018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咨询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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