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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通知
各市、区科技局、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4〕217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苏州市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6年补充认定申请工作安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止,在苏州等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实行相关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详见附件),开展2016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补充申报:
1、补充申报企业条件:申报企业的产品(服务)业务领域必须符合财税[2016]122号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除业务领域范围外,须符合财税〔2014〕59号*二条规定要求;
2、补充申报材料数据:2015年度相关数据;
3、补充申报时间:2017年3月22日-2017年4月10日;
4、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A.《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附件2);
B.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
C.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D.经审计的2015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E.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并加盖企业公章);
F.企业2015年度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附件3),企业2015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企业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
G.2015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企业前3位高管简历(加盖企业公章);
H.其它佐证材料: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技术合同文本等。
5、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和地址:各市、区商务局于4月15日前统一将申报材料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附件3,需盖章)送至苏州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
6、业务咨询电话: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68634017。
7、2016年补充申报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后,可以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6]122号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2017年度认定申请工作安排
1、申报企业条件:申报企业的产品(服务)业务领域须符合财税[2014]59号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及财税[2016]122号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除业务领域范围外,须符合财税〔2014〕59号*二条规定要求;
2、申报材料数据:2016年度相关数据;
3、申报时间:2017年4月1日-2017年9月30日;
4、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同上。
5、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和地址:各市区科技局于10月10日前统一将申报材料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附件3,需盖章)送至苏州市科技服务中心项目服务科。
6、业务咨询电话:苏州市科技局科技服务业处 65240990
7、2017年申报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后,可以自2017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4]59号、财税[2016]122号文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工作要求
1、企业准备材料,按时报送。各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地方初审。各市、区科技、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按各自职责联合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并加盖初审单位公章。初审内容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有无违法行为等。
附件:
1.《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苏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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