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智为|收藏智为| 网站地图

欢迎光临苏州智为铭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_高新技术企业认定_高新技术企业申请_苏州高企申报-智为铭略

智为服务热线:400-150-1560


联系智为

服务热线:400-150-1560

电 话:135-8498-4787

QQ:319603185

邮箱: cs@key-way.com

地址: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3号楼301室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如果同时发生多项研发活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应该如何明确?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2634 发布时间:2017-12-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二条*(三)款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一条*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项至*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扣除数额。

苏州高企加计扣除,如果同时发生多项研发活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应该如何明确?



[上一个产品: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员工,即用于研发项目又用于其他经营项目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折旧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下一个产品:在哪里申报2025年省前沿技术研发计划和省科技重大专项?-免费评估「智为铭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