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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掌握的基本判断和操作要点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1013 发布时间:2018-02-08

2008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明确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同年,下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对象范围等进行了规范。


2015年,为进一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进行了总体扩围、引入负面清单的重大调整。

由于政策调整变化比较大,容易使企业错失或者错用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本文通过对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几个关键点的基本判断和操作要点的梳理,引用实例分析,提醒企业充分利用和规范使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否属于可以享受对象的基本判断

作为一个企业首先要搞清楚自己是否属于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对象。如果明确属于不可以享受的对象,就没有必要再做复杂的无用的事情了。

根据《公告》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同时对行业进行了限制。因此,企业首先要判断自己的企业类型是否符合条件。

1、居民企业的判断

首先需要明确判定是否属于居民企业,如果不是居民企业就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企业行业的判断

新政规定,六大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行业判断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列举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所得税法*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例1:A卷烟厂2016年度主营卷烟业务取得销售收入15000万元,兼营生产五金产品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1000万元。全年用于五金产品研发发生的费用支出500万元。则该卷烟厂卷烟主营收入占比15000÷(15000+5000)×100%=75%,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3、企业财务核算的判断

只有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才可以根据规定条件享受,并进一步明确必须是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因此,对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来说,如果想要享受优惠政策,必须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并且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二、研发活动的判断和费用归集的规范

1、研发活动的限制和判断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公告》对研发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七种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对于这七种限制性研发活动,有一些是比较明确的,但有一些是比较模糊的,很容易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这就需要企业做好将研发项目能够证明不属于负面清单所列活动的依据。这样的证明需要从项目的开始就进行筹划,绝不能事中或者事后找证据进行补充。否则,一则证据原始材料容易丢失,二则容易造成事后补证的证据链不完整,难以形成有效证明。因此,对于企业自行决定的研发活动,应该做到:

(1)成立研发部。要有明确的研发机构(可以不单设)和人员编制,制定研发的有关管理制度。如果没有研发部门,就很容易给人的感觉是没有研发能力的,遇到检查自然就会从严。

(2)有年度研发计划。*好提出具体的研发项目或者方向。

(3)立项申请。要注意立项名称,应该根据事实远离负面清单中的字眼。比如说:“对**流水线的技术改造”、“增加**产品强度的研发”等立项名称的项目很容易被判断为负面清单项目。要明确研发专业人员名单,特别是兼职人员需要说明。

(4)立项批准。通过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就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和立项批准的决议文件或者会议纪要。

(5)研发结果的报告材料。对研发成果的成功报告或者研发失败的结论报告及终止研发的说明材料或者会议纪要。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可以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很大程度上有非物理化形态的特殊性,更需要有相关的材料来证明其真实性。

2、研发费用归集要规范

企业要对研发支出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公告》对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等式样进行了统一规范,企业应该按照样式进行设置,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企业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并记录辅助帐,将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例2:2014年度,S科技公司立项并开展研发活动项目22个,研发费用900多万元,但该企业在财务处理上仅仅在材料零用环节注明研发活动使用领料,后续未作任何的核算,更没有专帐核算,因此在纳税评估中被税务机关全额剔除。当时的依据是没有建立专帐、没有准确汇集研发费用。同样的情况如果发生在2016年度,该企业同样会因为没有设置辅助帐而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三、厘清加计扣除政策的几个关键点

1、申报、备案和备查

(1)准确把握好享受的申报时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76号)附件三《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只能在汇缴时享受,在年度中间所得税预缴时不得享受。

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长为3年,以前不再追溯。

例3:2017年5月份,A公司新任财务主管发现发生在2015年度的某研发项目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但未申报享受。2018年6月份,B公司财务人员发现发生在2016年度的某研发项目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但未申报享受。2020年3月份,C公司财务人员发现发生在2016年度的某研发项目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但未申报享受。这三家公司是否可以追溯享受呢?A公司未申报享受的活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不再追溯。B公司未申报享受的活动发生追溯期限之内,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C公司未申报享受的活动发生追溯期限之前,不再追溯。

(2)准确履行好备案手续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按《公告》、《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76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等备案资料完成备案手续。

企业已经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并提交相关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相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对于逾期补办备案手续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对未及时备案行为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

例4:2017年7月份,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后续审核中发现甲公司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中自行申报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并加计扣除50万元,但没有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机关责令甲公司补办相关手续,并经审核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遂对其已经申报的加计扣除不作调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二条规定,对甲公司处予1000元的罚款。

(3)准确留存好备查资料

企业在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将规定的八类资料收集完整,留存备查。备查资料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企业一定要妥善保管,以免在税务机关核查时因为无法提供备查资料而被取消享受资格,并受到处罚。由于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建议企业对备查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防止因会计流动而散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准确界定研发人员

研发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企业一定要注意:(1)研发人员必须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其体现形式就是研发项目费用中有研发人员的工资,否则就难以说明是直接从事的。(2)没有直接实质性参与研发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不要列入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否则容易被引起警觉。

例5:201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公司申报发生研发费用158万元,加计扣除79万元。2015年8月份,税务人员对公司进行纳税评估,在研发人员名单和研发费用归集中发现有财务经理(有高级会计职称)、主办会计(有中级会计职称)、汽车驾驶员(有高级技工证书),遂对整个研发项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后经详细核查,证实仅仅是常规性的流水线改造,对申报加计扣除的79万元进行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19.75万元,并按规定进行了处罚。

3、加速折旧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并且财务上按照加速折旧进行会计处理、不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的,加速折旧部分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因此,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是合算的,可以实质性少缴企业所得税。

例6:B生物制药公司2016年2月购入一台测试仪,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中的测试使用,单价10万元,符合加速折旧条件,财务上按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这台测试仪一次性税前扣除。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规定,则这台测试仪可以享受加计扣除5万元。

4、正确划分混用费用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在实际中要有比较详尽的原始记录来证明混用费用分配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将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进行留存备查。因此,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用工、用时记录制度,财务需要对研发过程进行监督和掌握,特别是对混用费用要有原始的分配记录(如人员的工时出勤记录、设备研发活动时间记录等)。

例7:Q企业2016年2月份开始进行某项目的研发(假设符合加计扣除条件),主管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参与项目研发。3月份,该副总经理有20天在项目部直接参与研发活动,有10天在生产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均有出勤记录)。当月该副总经理的工资薪酬为9000元,财务上根据工作天数进行分配,将6000元计入研发费用、将3000元计入生产经营费用,则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加计扣除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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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研发特殊收入要扣减研发费用

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物料,在出售或者处置时会取得特殊收入。当前期投入的原辅材料等已经归集进入研发费用的,取得的特殊收入需要扣减相应的研发费用。一般情况下,企业都存在这样的特殊收入,要注意扣减。对于研发失败的活动尤其要注意对特殊收入的扣减,一般是税务审核时比较关注的。

企业对外销售研发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研发费用中相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成功后,企业应该及时形成成果报告,完成研发活动,停止研发费用的归集。有些企业在研发产品成功并批量生产后,依然作为研发活动进行延续,这是有税务风险的。

例8:2016年,G传动设备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创新型传动设备A,研发活动从2月份开始,到7月底结束,8月份开始正式批量生产。研发过程中均按时按规定将料、工、费等归集进入研发费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和残次品集中堆放,研制成功的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能够核算清楚。8月份对研发活动进行全面清理,出售下脚料和残次品取得收入10万元,销售研制成功的设备A取得收入100万元,设备A耗用材料55万元。8月份,在研发费归集中,因出售下脚料和残次品扣减研发费用10万元,因销售设备A扣减研发费用55万元。

6、取得政府补助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公告》公布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取消了原国税发〔2008〕116号的归集表中的“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的扣减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需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对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单纯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比较划算,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取得实质性税额优惠。而从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条件来看,对政府补助资金按征税收入处理更容易和方便。

例8:2014年度,某电子科技公司进行了研发活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取得了当地政府下拨的对研发活动实施补助的科技资金20万元。企业在当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中根据归集表格式进行了扣减,申报加计扣除(100-20)×50%=40(万元)。同样的情况如果发生在2016年度,企业可以将获得的政府补助资金作征税收入处理,就不需要对研发费用进行扣减,当年度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100×50%=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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