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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处置及转化方式分析之有哪些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众所周知,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收益权和使用权下放到科技成果持有人,即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院所”)有权处置所持有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企业)。该法*十六条规定了六种转化方式,*十七条规定了三种处置方式。那么,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处置的内涵分别是什么?两者有何联系与区别?处置的前提是拥有科技成果权利,而科技成果的权利又是怎么确定的呢?
弄清楚上述几个问题,有助于深刻理解并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处理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与《专利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运用好相关财税扶持政策,进而更好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以下就有哪些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分析。
有哪些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价值的实现,主要涉及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如何实现的问题,往往涉及科技成果的处置。那么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又有哪些?
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涉及三方主体:一是科技成果持有人;二是科技成果完成人;三是转化科技成果的人,主要指科技成果持有人、科技成果承受人,有时科技成果完成人也是科技成果转化人。在这三方主体中,科技成果转化始终围绕科技成果经济价值如何实现这一问题。笔者结合实践,从三个角度对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分析。
一、由科技成果持有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形
科技成果持有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不涉及科技成果财产权的处置,主要以下5种方式:
1、自行实施转化。由科技成果持有人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全部归投资者自己所有,即科技成果持有人与转化人合一,不涉及科技成果的处置。一般来说,这种方式只适合于企业,高校院所不宜采取这种方式。这是因为:一是与高校院所的职能定位不符;二是高校院所缺乏必要的市场拓展能力;三是高校院所用于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的财力很有限。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高校院所在这方面的教训不少。因科技成果持有人与科技成果转化人为同一人,没有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如果自身的能力不够强大,很难有效地转化科技成果,因此比较适合于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者处于创业阶段的小微企业。
2、合作实施转化,即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这种方式是合作各方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也不涉及科技成果权的处置。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科技成果持有人参与其中,也是科技成果转化人。除科技成果持有人外,作为合作伙伴的他人也是科技成果转化人。这种方式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合作各方在资源、能力上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且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均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这种方式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高校院所与企业之间进行合作,即产学研合作。具体做法可以是高校与企业之间合作、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合作,或者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三者之间的合作,高校院所和企业各自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二是企业之间进行合作,包括分处价值链或产业链或创新链上下游之间的企业发挥各自的优势所进行的合作。
3、技术开发,即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是指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例如,某学院教授冯涛与S企业就狗粮诱食剂(即使狗粮对宠物狗更有吸引力)的研发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在签订合同前由该教授提交技术解决方案,该方案得到企业的认可以后,由该企业向教授团队支付50万元研发费用,用于研发狗粮诱食剂配方、生产工艺、生产线设备选型和安装调试等。企业之所以选该教授,是因为该教授曾与河北一家企业合作研发狗粮诱食剂,已有一定的技术积累。很显然,该教授为S企业的技术开发就是科技成果转化。
高校院所与企业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就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二是基于高校院所已有的科学技术知识、能力和条件等所进行的技术开发,包括产品(服务)开发、工艺开发等;三是为获得全新的技术而进行研究开发,高校院所没有现成的技术、能力或条件可以利用。
*一种情形属于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二种情况属于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三种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即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合二为一。
4、技术咨询,即签订技术咨询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即受托方利用科学技术知识,包括科技成果,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服务。这属于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范畴。
5、技术服务,即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签订的技术合同。这里的“技术知识”包括科技成果。这也属于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活动。例如,某污水处理专家为造纸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帮助造纸企业解决污水处理难题。这就是将污水处理技术成果以技术服务方式实施转化。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也是技术转移的重要方式。《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以下简称《转化法实施规定》)规定,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这两个文件规定表明,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都属于科技成果转化形式。
二、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往往离不开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参与,如果科技人员有能力、有条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取得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根据《转化法实施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科技人员可以兼职或离岗创业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1、兼职转化科技成果。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体有以下两种做法:一是科技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且可以兼薪,可能的结果是科技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二是科技人员在职创办科技企业,一种可能的结果是科技人员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全身心地经营所创办的企业。
2、离岗创业转化科技成果。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技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有两种做法:一是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二是离岗到企业任职。
兼职和离岗创业都是在政策上给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任职或创办企业一个心理调适期,在兼职期间或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如果发现自己更适合到企业工作或创办科技企业,就会选择流动到企业,如果发现不适合在企业工作或创办企业,就会更加安心地留在高校院所,因而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有助于科技人员合理安排时间,有助于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助于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挖掘创新潜力,有助于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是选择兼职还是选择离岗创业呢?这取决于科技人员到企业任职或者创办企业是否能够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如果回答“是”,则选择兼职,如果回答“否”,则应当选择离岗创业。
三、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企业通过受让、作价投资等方式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通过许可方式获得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取得了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导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实施规定、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等都规定了支持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地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相关政策文件也都采取切实措施支持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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