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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处置及转化方式分析问题总结
众所周知,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收益权和使用权下放到科技成果持有人,即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院所”)有权处置所持有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企业)。该法*十六条规定了六种转化方式,*十七条规定了三种处置方式。那么,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处置的内涵分别是什么?两者有何联系与区别?处置的前提是拥有科技成果权利,而科技成果的权利又是怎么确定的呢?
弄清楚上述几个问题,有助于深刻理解并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处理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与《专利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运用好相关财税扶持政策,进而更好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通过对科技成果处置及转化方式分析上述问题分析,可以获得以下几点认识:
1、在坚持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归单位的原则下,在特定情况下遵循约定优先原则。
2、科技成果的处置方式不同于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使科技成果持有人有权处分科技成果,这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但这并不等于解决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制约问题。例如,放弃科技成果、将科技成果进行质押等是处置科技成果,但那不是为了转化科技成果,而是降低维护科技成果的成本,利用科技成果的价值。
3、科技成果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都是科技成果转移的重要方式,转移的目的是转化,即实现科技成果的价值。
4、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具体操作时要充分了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程序,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要特别强调的是,因无证技术成果的许可使用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技术许可使用合同中既有有证技术,又有无证技术,建议将两者严格区分开来,*好是分别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5、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尽管科技成果转化有多种方式,但高校院所通过科技成果转移,将科技成果转移到企业,由企业实施转化。高校院所可以通过自行投资科技成果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或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但基本上是在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科技人员通过兼职或离岗创业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但归根到底也是要在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总之,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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