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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关键点之基本概念
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内容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等(高新技术企业)。智为铭略小编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关键事项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界定基本概念,看准优惠前提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企业享受上述优惠的重要前提,是要搞清楚相关的基本概念。
对于什么是研发活动,不少纳税人都搞不清楚。对这一基本概念,《指引》从科技、会计和税收三个角度都做了清晰的阐释,特别从科技方面做的界定,有助于企业理解,减少误判。《指引》明确,企业研发活动是指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系统组织形式和较强创造性的企业活动。其中,明确的创新目标,包括知识创新、技术改进、产品开发和服务改进等,即通过研发活动行程前所未有且具有价值的客体;系统组织形式,指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实施,活动围绕着具体的目标,有一定的期限,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是有边界和可度量的;较强的创造性,指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有一定的风险并存在失败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帮助企业从科技方面准确理解研发活动,《指引》介绍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研究与开发调查手册》《弗拉斯卡蒂手册》中,从研发性质维度对研发活动的分类情况,供纳税人参考,这一点获得了很多企业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专家的点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虽然是一个税收处理事项,但在具体的处理中又必须从科技角度做出考量。《指引》重点突出了科技方面的判定标准,“很接地气,也很有价值”。
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是实践中容易搞错的两个重要基本概念。有些大型的研究开发项目,往往不是企业独立完成,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由于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适用的加计扣除不一致,为了准确享受加计扣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务人员需要明确研发项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但是《指引》做了清晰的界定,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
《指引》明确,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而合作研发是指研发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项目的某一个关键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合作各方应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而非仅提供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活动。
另外,《指引》对自主研发、集中研发、创意设计活动等相关概念都做了区分,并对其中的要点做了重点分析。智为铭略小编建议企业在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对关键的基本概念界定不清时,可以重点研读《指引》中的相关内容,绝大部分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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