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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关键点之政策口径
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内容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等(高新技术企业)。智为铭略小编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关键事项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三、熟悉政策口径,算对扣除金额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中,费用的计算口径是一个关键问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实践中的确出现了各地执行口径不一致的情况,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指引》对比较重要的政策口径都做了梳理,将有利于帮助企业防范税务风险,提高税法的遵从水平。
智为铭略小编注意到,在研发费用的归集方面,目前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三是加计扣除口径,由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0号)规范。
结合《指引》的相关内容看,上述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会计核算口径*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次之,加计扣除口径*小。比如,与会计核算口径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相比,企业研发活动中直接投入的费用中,房屋租赁费不能计入加计扣除范围;折旧费用中,房屋折旧费不能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层面*一次对三个口径做出全面的对比分析。对于很多不了解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企业而言,看了《指引》会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因为《指引》不仅指明了三个口径的具体差异,而且分析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小的内在原因——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根据现行政策,国家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值得企业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委托研发方面政策口径和相关附件条件,企业也非常关注。《指引》明确要求,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119号文件规定,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比如,A企业2017年委托其关联企业B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加计扣除。据此,A企业2017年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40万元(100万元×80%×50%)。由于两家企业属于关联企业,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情况。
同时,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等其他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的口径等,《指引》也做了梳理,有关专家建议企业对照自身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大限度享受优惠。
智为铭略小编提醒,在熟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口径的同时,纳税人需要注意相关的核算要求。这些要求包括:研发费用会计核算要求,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及其基本核算流程,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要求,合作研发项目会计核算要求等。“相关的具体要求,纳税人可以查阅《指引》中的对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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