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 话:135-8498-4787
QQ:319603185
邮箱: cs@key-way.com
地址: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3号楼301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折旧摊销费用篇二
一年一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汇算清缴马上就要开始了,智为铭略小编特意再次整理,给大家带来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系列问题(高新技术企业),并且附有案例分析,干货满满,再也不用担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啦!
一、使用加速折旧和加速摊销方法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如何计算折旧费和摊销费的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或缩短摊销年限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案例:假设A为科技公司,在2017年购入一台专门用于研发项目的设备,设备价值50万元,该设备企业会计上采用直线折旧法,按照预计可以使用10年折旧,不考虑残值,每年会计折旧额为5万元。税收上企业按照财税〔2014〕75号文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故企业按照政策享受了加速折旧优惠政策,2017年汇缴时一次性计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会计上折旧方式无变化。故2017年会计折旧5万元,税法折旧50万元。该50万元可以归入2017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二、可以享受加速折旧和加速摊销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有哪些?
1、国税发〔2009〕81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2、财税〔2012〕27号:
(1)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短可为2年(含)。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短可为3年(含)。
3、财税〔2014〕75号: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财税〔2015〕106号:
(1)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2)对上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4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8号)。
[上一个产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折旧摊销费用篇一] [下一个产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