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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考虑的哪些工作二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750 发布时间:2018-03-29

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预计快要开始了,智为铭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疑问汇总,供大家参考。

苏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考虑的哪些工作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上有何具体要求?

1、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企业注销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不同类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何差异?

1、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苏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考虑的哪些工作二

三、公司在201612月底还是处在筹建期间,没有取得收入,都是费用支出,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七项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因此,处在筹建期间的企业不需要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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