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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加快科技投融资平台建设办法
为进一步实施金融助推科技创新战略,提升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苏州高新区”或“本区”)科技投融资平台内涵,打造以高新区财富广场为主的科技金融服务区,有效推动创业风险投资特别是种子期基金的发展,营造更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以及国家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章 总则
*一条 建设科技投融资平台
本办法中涉及的科技投融资平台建设工作包括:通过加大政府引导资金的投入、设立“苏州高新区风险投资基金”(下称“苏高新风险投资基金”)、建设区域信用体系、科技企业及金融机构数据库等,吸引海内外风险资本在本区聚集,引导和促进风险机构(包括风险投资机构及风险投资管理机构,下同)、担保机构(含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和相关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在苏州高新区为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
*二条 管理机构和基本职责
苏州高新区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科技工作办公室(下称“科技办公室”)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科技办公室负责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具体工作,对辖区内适用本办法政策的风险机构、担保机构和相关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引导和服务,协调与苏高新风险投资基金有关的职能部门和管理机构之间的相关工作及关系。
*三条 苏高新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
苏高新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可以来源于苏州高新区本级财政(含科技发展资金)、苏州高新区国资部门、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性资金、其他发起人的出资、基金本身经运作所取得的增值,以及其他合法的资金。
*四条 科技企业的确认
本办法所述的科技企业是指在苏州高新区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具有较好的信誉,并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包括: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先锋企业;
近三年内获批科技项目计划立项企业;
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项目企业;
苏州科技城及经认定的区内科技孵化器、加速器、省级以上科技产业园等基地内的科技企业;
经认定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
其他经科技办公室经必要程序认可的企业。
*五条 科技企业按不同发展阶段分类
上述*四条中的科技企业,根据发展阶段不同分为四类:
初创期企业:设立时间在三年之内,企业净资产300万元人民币之内,人员在50名之内,年销售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发展期企业:企业净资产在1000万元人民币之内,人员在200名之内,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成长期企业:企业净资产在3000万元之内,人员在300名之内,年销售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规模扩张期企业:企业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人员在300名以上,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
初创期、发展期和成长期企业均视为早期科技企业,投资于早期科技企业的投资视为早期投资。
*六条 风险机构、担保机构的条件
本办法所述的风险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含科技小贷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愿意积*参与和支持本区科技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具备相适应的资本(含其所管理的资本)以促进本区科技产业发展及满足科技项目融资需求,风险机构自有资金或管理的资金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担保机构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没有受过所在国和中国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重大处罚;
(二)运行机制科学完善,拥有经验丰富、专业管理水平较高、资源整合能力较强、勤勉敬业、诚信良好的管理团队,管理团队至少拥有三名从事科技企业投资或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专业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团队主要成员无犯罪记录、无金融违规操作记录,其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没有受到限制;
(三)除非本办法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应当在本区辖区内依法完成注册、备案等相关手续,经营期限不少于七年,并正常运行;
(四)科技办公室据需明确的其它条件。
*二章 苏州高新区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
*七条 风险投资基金的主要功能和运作原则
(一)风险投资基金主要发挥以下功能:
1.种子基金功能。苏高新风险投资基金的部分资金将专门作为种子基金,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初创期科技企业进行前期的引导性投资。根据需要,可以从每年的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对种子基金进行补充。
2.引导基金功能。一是通过风险投资基金以适当的比例参与等方式吸引海内外优质的创业投资资本落户本区,具体合作模式可以是非法人制(如投资联盟)、有限合伙、法人制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二是通过与其他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进行组合或者跟进投入,以促进科技企业的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
3.融贷配套功能。主要为本区科技企业的融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二)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原则
1.种子基金的非盈利性原则。风险投资基金中种子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促进科技企业的引进、孵化、培育和早期发展为主,有利于本区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但种子基金的运作应通过建立自我科学和良性的循环运作机制等,保本运作,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2.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基金以市场化运作为原则,其盈利部分将主要作为基金资本的来源之一。
3.专业化管理和科学化决策原则。风险投资基金为实现其功能而开展各项运作时,可以与专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委托其按照市场化运作机制进行专业化管理,并向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奖励。
4.规范日常监督和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投资资金的拨付、财务管理、投资权益转让与退出、与其他各类资本和基金的合作等规章制度并有效执行;强化风险识别和防范机制,建立科技项目的诚信及合规性等考核机制;严格投资亏损或者损失的核销条件和程序。
5.优先支持设立早期投资基金原则。引导设立早期天使投资基金,引导投资早期科技企业。
*八条 种子基金投资
早期科技企业可以申请种子基金的投资。对符合本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条件的企业、大院大所成立的高科技企业,在产权合法明晰、治理结构完善的情况下,将给予一定的优先。种子基金的投资额度一般不超过该科技企业注册资本的30%且*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九条 组合(跟进)投资
风险投资机构或风险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投资于本区内科技企业的,可申请苏高新风险投资基金的跟进投资。经专业团队审核,符合投资要求的,苏高新风险投资基金可跟进投资。原则上,苏高新风险投资基金对一个科技企业的跟进投资,其额度一般不超过风险机构投资额的10%且*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十条 联合组建共同基金
风险投资基金可与海内外各类基金和资本等在本区共同出资联合设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共同基金。鼓励海内外各类资本、基金等风险投资资本或者机构在本区与风险投资基金合作设立早期投资基金。
联合设立早期投资基金的,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共同基金总规模的30%且单次投入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特别情况下,单次投入*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基金70%以上的资金需支持苏州高新区科技企业。
联合设立其它共同基金的,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共同基金规模的10%且单次投入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按市场化运作,投资的项目可不局限于本区辖区内的科技企业。
以上基金均应委托专业管理机构或者团队管理。
*三章 鼓励风险机构加速科技企业发展
*十一条 风险补助
在区内进行早期投资的风险机构,经审核,可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助。
投资初创期企业的,每投资一家企业,按其投资到位金额的10%给予风险补助,*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投资发展期企业的,每投资一家企业,按其投资到位金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投资成长期企业的,每投资一家企业,按其投资到位金额的1%给予风险补助,*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十二条 鼓励收购种子基金投资
鼓励科技企业的股东(或者创业团队)或其他风险投资机构回购或者收购种子基金在该科技企业中的早期投资所占有的股权权益,收购价的溢价部分视为收购方的投资额比照本办法*十一条的规定享受风险补助。
*十三条 鼓励收购其他风险投资权益
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收购其它风险投资机构对区内科技项目已经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权益,收购价的溢价部分视为收购方的投资额比照本办法*十一条的规定享受风险补助。
*四章 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十四条 担保补贴、贷款补贴
在区内注册、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满一年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按其为区内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年平均担保余额的1-2%,给予担保补贴;为区内战略新兴产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将给予*高比例的补贴支持。
在区内注册的科技小贷公司,按其为区内科技企业提供融贷款总额的1%,给予贷款补贴。
每家担保机构每年度补贴上限不超过150万元。
*十五条 贷款贴息
区内科技企业均应在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进行科技企业注册备案。凡在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网站注册备案的科技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或通过省、市科技贷款立项的贷款,或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的,均可给予30-50%的贷款贴息;科技企业从科技小贷公司获得直接贷款融资的,可按银行同期利率为基准,给予相同比例的贷款贴息。
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将获得*高限额的贷款贴息。
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的该种补贴上限为30万元人民币,*多可享受三年。
鼓励科技企业通过区内担保公司、科技小贷公司或者通过保险经纪机构以科技保险方式开展融资。
*十六条 上市等融资支持
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的证券市场开展融资。符合要求的,将可享受《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及《苏州高新区新三板挂牌企业三年培育计划(试行)》中的各种支持。
*五章 鼓励风险投资机构、融资担保机构
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参与本区融资平台的建设
*十七条 运行补贴
在本区新设立的独立风险机构、担保机构,在其**向区内早期科技企业投资或者为早期科技企业提供投资、融资担保、贷款等服务时,可以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
外地风险机构、担保机构到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确有常驻相应专业人员运作管理的,在其**向科技企业投资或者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时,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给予减半补贴。
本办法试行前已经在本区设立的风险投资管理机构,每引进一家新的早期投资基金并对其进行管理的,可参照给予50万元为限的奖励。
*十八条 财政奖励
区内注册的风险机构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将用作对风险机构的奖励,*长可实施三年。
有限合伙机构中自然人,按其分得所得产生的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将给予80%的奖励;普通合伙人中自然人,按其分得所得产生的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将给予80%的奖励。
*十九条 租金补贴
在本区设立的独立风险机构、担保机构和承担政府公益性服务平台职能的创业投资专业服务机构,租用办公用房用作其相应经营活动的,在200平方米内的部分可以给予50%的租金补贴,由区本级财政及相关镇、街道、开发分区等各承担50%;设立分支机构、确有常驻人员的,补贴减半。租金补贴*多可享受六年。本条规定的租金补贴在风险机构**向区内科技企业投资或者**为其提供服务后有权享受。
*二十条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和高级人才扶持待遇
风险机构、担保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国家、地方人才引进的扶持政策。
对风险机构、担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实际负责该机构日常运作的,按其当年纳税额中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二十一条 鼓励参与资源库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和人士参与建立和完善苏州高新区投融资资源数据库、信用体系、服务体系,经确认,将从科技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六章 附则
*二十二条 列支渠道
本办法中*十八条、*二十条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照现有财政体制列支;*十九条涉及的房租补贴由区本级及相关镇、街道、开发分区各承担50%。本办法中其它条款涉及的奖励、补贴、补助类资金支出原则上均从苏州高新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二十三条 施行与解释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区内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科技办公室负责解释。科技办公室将另行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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