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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之集成电路企业
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有一天就结束了,这里智为小编针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进行逐一解读。下面主要针对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备案进行分析说明:
一、集成电路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注意:符合上述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以是否在2018年1月1日后设立,适用不同的规模要求。
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内容
税收优惠内容(2018年1月1日前设立):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一年至*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至*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一年至*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六年至*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短可为3年(含)。(不履行备案手续)
三、衔接政策
1、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一年至*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六年至*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至*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享受优惠注意内容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如小微企业优惠,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政策)
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期。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3、企业同时拥有不同的资格证书(如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符合不同的优惠条件的,是否可以交替享受优惠?
如果在享受一种优惠后,再取得另一种不同资格证书,并且也符合优惠享受条件的话,可以选择继续享受旧的优惠到期满,也可以选择享受新的优惠,但如果选择享受新的优惠,在新的优惠期满之前,不可以再享受旧的优惠。(如企业先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后拿到了软件企业证书,并且选择了享受软件企业优惠,则在5年期满前,即使企业已经不符合软件企业优惠条件了,也不可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五、举例说明
某软件企业2015年成立,且2015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企业2017年取得了软件企业证书,并且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则企业应该从哪一年起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因为2015年企业在税务上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故税务上2015年为获利年度,但企业证书取得时间为2017年,企业仅可以在剩余年限享受“三减半”的优惠,从2017年开始为减半*一年。假设企业2018年改为查账征收,但当年亏损了,2019年企业弥补完亏损后盈利,这种情况下,企业享受优惠的期限不因为2018年亏损而中断,2019年为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享受*后一年。
六、优惠备案时间
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给省级税务部门,再由省级税务部门每年分两批将上述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企业拟纳入*一批核查的,应在3月18日前将备案资料报送园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除此之外均纳入*二批核查,企业应在6月18日前将备案资料报送园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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