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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备案
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有一天就结束了,这里智为小编针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进行逐一解读。下面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备案进行分析说明: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享受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直接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高新资格有效期VS税收优惠享受期限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且有效期为3年。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具体处理如下:
1、税收优惠享受起始时间: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例: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和2018年。
2、期满重新认定期间的税务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例: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日期为2014年11月20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企业在2017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A企业在2017年汇算清缴之前(2018年5月30日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17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三、多种优惠叠加享受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以下情况需特别注意:
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不可与其他定期减免税和过渡优惠政策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税收优惠。
举例:企业2016年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条件,2016年申请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2017年企业又取得了软件企业证书,且符合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的条件。此时,企业选择从2017年开始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则企业需要将该优惠享受到期满为止,即使在期间内企业自身各项指标不符合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要求,企业也不可重新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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