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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发展众创空间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提升区域自主创新核心竞争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省、市、区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条 苏州高新区鼓励各类投融资机构、行业龙头企业以及高校、研究院所及其它社会力量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众创空间),加快推进众创空间专业化特色化高质量发展,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成长空间。
*二条 众创空间入驻在孵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研发方向和目标产品应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器械和生物医药、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和科技文化等产业领域,具有核心知识产权或在较短期内能形成核心知识产权;
2.入驻在孵企业应是新注册在众创空间内的企业。从高新区外引进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入驻在孵的时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原则上超过20人的企业应及时迁出。
*三条 满足以下条件者可以申报苏州高新区众创空间:
1.在苏州高新区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机构的企业化运行管理主体,且已正式运行3个月以上。运行管理团队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创新意识。
2.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中长期盈利模式,围绕投资管理、科技成长、产业培育等核心内容运行发展,发展规划符合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导向。
3.运行管理主体应遵循低成本原则,配备基本的办公研发条件。在政府支持期间内,不向入驻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收取网络费和房租。
4.拥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团队(个人)入孵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导师制度等。
5.积*组织创业者开展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教育培训、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活动。
6.已有实质性运行的入驻在孵企业不少于5家。
*四条 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运行管理主体可在每年5月和11月份向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提出申请,区科创局组织评审后择优认定其为“苏州高新区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为“区众创空间”),并给予该众创空间的运行管理主体以下支持:
1.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运行经费,连续支持3年,主要用于通讯、设备购置、创业公共服务及众创空间运行费用等。
2.每年给予不超过50元/平米/月的办公孵化用房租金补贴,连续支持3年,*大面积不超过2000平米。
*五条 区众创空间须致力于集聚创新资源,培育领军人才,争取风险投资,形成知识产权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方向明确。
经认定的区众创空间,在3年政策扶持期内,区科创局每年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决定下一年度运行经费支持额度。政策扶持期满后区科创局每年开展综合考核,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总额*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延续性支持。
*六条 鼓励众创空间培育孵化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在区众创空间内孵化培育并完成工商注册且落户在苏州高新区内的企业,自注册日起3年内取得下列阶段性成果的,经审核,给予该运行管理主体相应奖励,同一类型奖励从高不重复享受:
1.获批市级(含)以上创业类领军人才(含***人才计划、省科技创新团队、姑苏重大创新团队、省双创人才、姑苏领军人才、省双创博士)的,按《关于进一步推进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细则》申请相关奖励。
2.在国内外较为知名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且符合苏州高新区创业领军人才申报条件的,给予运行管理主体*高3万元奖励,具体按《关于进一步推进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细则》认定标准执行。获批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姑苏科技创业天使计划的,分别给予运行管理主体*高3万元奖励。
3.一次性获得股权投资10 -50万元(不含),50 -100万元(不含)、100 -200万元(不含)、200万元及以上的,区科创局会同苏州高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进行审核,报区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科技工作办公室认定,分别给予运行管理主体1万元、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4.获评高新技术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每获批或达到一家,给予运行管理主体5万元奖励。
*七条 支持区众创空间积*开展创业投资,鼓励其以运行管理主体或其股东等其他利益相关主体作为投资主体,或者单独设立、合作设立额度不低于300万元面向企业和团队(个人)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项目投资额度一般不低于10万元。
*八条 由区众创空间孵化培育出的企业,落户在苏州高新区内的,视同新成立的进区企业,享受区科技政策的支持。
*九条 鼓励注册在苏州高新区的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对入驻区众创空间内的企业进行投资。对于投资企业首轮股权融资的投资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其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条 支持区众创空间开展各类项目路演、创业大赛、辅导培训、主题演讲、经验交流、产品展示等活动。经区科创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备案的,提交区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科技工作办公室认定,给予区众创空间总活动经费50%的支持,每年*高不超过20万元。在经区科创局审核备案的科技创业人才路演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高1万元奖励。符合区领军人才申报条件的,优先推荐参加区科创局定期组织的人才项目路演活动。
*十一条 鼓励各类创新孵化培育机构申报***、省级、市级众创空间。获批***、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或备案)的,分别给予运行管理主体3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从高不重复支持。
*十二条 区科创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区众创空间的申报评审和年度绩效考核,报区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科技工作办公室审定后下拨资金。
对于特殊类型的众创空间,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支持。
*十三条 实行区众创空间退出机制。管理运行主体因故注销、停止运行或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区级众创空间资格,中止其相关支持。凡弄虚作假,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查实后,取消其认定资格。
*十四条 本办法与区现有政策支持内容有重复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支持。本办法由区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科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苏州高新区关于发展新型孵化器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的办法(试行)》(苏虎府规字[2015]7号)自行废止,已享受原政策资助的众创空间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中相关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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